河北省交通廳關於加強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告

河北省交通廳關於加強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告自2000年6月26日發布並生效。為保障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及其它相關規定,經河北省政府同意,就有關治理超限運輸事宜發布該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交通廳關於加強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告
  • 發布日期:2000年6月26日
【發布單位】80303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0-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交通廳關於加強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告
為保障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及其它相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治理超限運輸事宜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運輸車輛,屬於超限運輸車輛:
1、車貨總重在40噸以上(貨櫃運輸車輛車貨總重在46噸以上);
2、車貨總高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貨櫃運輸車輛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3、車貨總寬在2.5米以上;
4、車貨總長在18米以上;
5、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在6噸以上;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在10噸以上;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在10噸以上;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在14噸以上;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在18噸以上;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在12噸以上;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在22噸以上。
二、高速公路禁止運送散裝貨物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
三、在本省境內公路上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必須持有有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
四、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承運人和公路路政執法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審批、核發《通行證》:
(一)運輸散裝貨物的超限運輸車輛(正在公路上行駛的),由市公路路政執法支隊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
(二)車貨總長、總寬、總高分別在20米、3.0米、4.3米(從地面算起)以下超長、超寬、超高的超限運輸車輛,由起運地所在市或者途徑的高速公路的路政執法支隊審批;超過以上限值標準的,需事先向沿途有關公路路政執法支隊協商後再行審批;必要時可轉報省公路路政執法總隊統一協調。
(三)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只行駛本市(轄區市,下同)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不包括省管高速公路),或者只在同一高速公路管理處(公司)管轄的公路上行駛的,由該市公路路政執法支隊或者該高速公路路政執法支隊審批。
(四)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跨市、高速公路管理處(公司)管轄區域行駛公路的,由省公路路政執法總隊審批。
(五)跨省(市、自治區)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公路路政執法總隊審批,必要時轉報交通部統一協調。
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承運人應當填寫《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申請表》,提供車輛側面照片、車輛行駛證、車貨總體輪廓與軸載分布圖。
六、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承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申請:
(一)車貨總重在40噸以下(含40噸),但其車貨總長超過18米、車貨總寬超過2.5米、車貨總高從地面算起超過4.0米(貨櫃車車貨總高從地面算起超過4.2米)的超限運輸車輛,承運人應當在起運之日15日前提出書面申請;
(二)車貨總重在40噸以上(貨櫃運輸車輛車貨總重在46噸以上)、100噸以下的超限運輸車輛,承運人應當起運之日1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三)車貨總重在100噸以上的超限運輸車輛,承運人應當在起運之日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七、接到承運人超限運輸書面申請後,公路路政執法機構應當在15日內審查、辦理有關批准事宜;不予批准的提出書面答覆意見。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超限運輸車輛途經路線進行勘測,計算公路、橋涵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同時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契約。
八、公路路政執法機構需要對公路、橋涵實施改造、加固或者安排護送超限運輸車輛的,由負責審批的公路路政執法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承運人承擔。
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行動,綜合治理。
十、對於拒絕、阻礙公路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恣意停車堵塞交通者,將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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