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

《河北省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在1990.04.2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0年04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4月25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質量管理,促進本省食品工業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實行統一管理,由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簡稱許可證辦公室)和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分期分批組織實施。
在實施過程中,各級許可證辦公室(標準計量局)、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有關部門的作用。
第三條 省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每年制定《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簡稱《產品目錄》),報省許可證辦公室審查公布。
制定《產品目錄》,應當充分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四條 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食品,一律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證產品的生產者提供貸款、原材料、能源或者經銷其產品。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方可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和衛生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
(二)產品按照國家標準、待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組織生產,並經省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許可證辦公室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產品標籤符合食品標籤標準;
(三)有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各級許可證辦公室(標準計量局)、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基礎上,本著簡化程式、提高效率、減輕食品生產者負擔和有利於食品行業發展的原則,做好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頒發等項工作。
各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重複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二至四年。具體期限由省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提出換髮申請,經複審合格更換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更換許可證又繼續進行生產的,以生產無證產品論處。
第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採用全省統一的標記和格式,統一進行編號、印製,並由省許可證辦公室和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聯合簽發。
第十條 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標明出廠日期和許可證編號、批准日期,無包裝的產品除外。
第十一條 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進或者吊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經複審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將食品生產許可證轉讓給其他生產者使用的;
(四)產品經質量監督機構日常監督檢驗不合格或者經限期整頓仍不合格的;
(五)通過行賄等不正常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第十二條 銷售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產的本省已列入《產品目錄》的食品,應當持有產地縣級以上質量檢驗機構簽發的產品檢驗報告;未取得產品檢驗報告的,必須報請銷售地縣級以上質量檢驗機構抽樣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銷售。未持有產品檢驗報告又未報請抽樣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即擅自銷售的,以銷售無證產品論處。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的,分別情況,依照有關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法規、規章予以制裁。
沒收違法所得和收繳罰款、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
查處無證產品過程中的罰沒款項和其他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 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案件,由縣級以上許可證辦公室(標準計量局)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查處程式由省許可證辦公室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許可證辦公室(標準計量局)、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和查處生產、銷售無證產品案件的工作中,應當堅持原則,忠於職守,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徇私枉法、弄虛作假、優親厚友、敲詐勒索、亂扣亂罰、吃請受賄,或者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向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索取財物、低價購買樣品,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分嚴重和屢教不改的,除給予處分外,還應將其調出現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檢驗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許可證辦公室和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以及儘量減少申請者費用開支和收費單位不得盈利的原則制定。
第十七條 國家和本省規定由有關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省許可證辦公室和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本省食品行業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無證產品:指食品生產者未持有或者持有失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列入《產品目錄》的食品。
食品生產者:指在本省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 本辦法以由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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