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食品工業企業管理條例

1997年5月29日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食品工業企業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邯鄲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9.03
  • 實施時間:1997.12.01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工業企業的管理,促進食品工業發展,保護食品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食品工業企業。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工業包括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和飲料製造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食品工業企業的管理工作。市食品工業辦公室是全市食品工業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食品工業企業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轄食品工業企業的綜合管理工作。
各級計畫、規劃、土地、技術監督、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對食品工業企業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貿易、輕工、糧食、供銷、農業、畜牧水產、林業、鄉鎮企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負責本行業食品工業企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食品工業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食品工業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並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二)負責制訂全市食品工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督導落實;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食品工業企業的基建、技改、“三資”引進、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等項目進行審查;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食品工業企業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核、發放、管理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其他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食品工業的規劃管理。食品工業的發展規劃由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計畫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全市經濟總體發展規劃。
食品工業發展規劃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充分利用可食用物質資源,進行精深加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食品工業作為支柱產業,制定優惠政策,扶持發展,指導企業進行產品結構調整,發展營養、方便、保健、綠色等新興產業食品和傳統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
對發展食品工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食品工業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裝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包裝材料符合國家衛生和質量標準;
(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備設施;
(四)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食品工業企業改建、擴建或新建立項時,應按行業管理許可權逐級向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有關部門依法審核批准後,方可開工。
未經批准立項的基建、技改項目,不準辦理用地手續,有關部門不準承攬設計,不準供電、供水。
第十條 對生產《河北省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內食品的企業,嚴格實行省級生產許可證制度。對省級發放生產許可證外的食品,由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訂《邯鄲市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並負責組織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等項工作的驗收,會同市技術監督部門分期分批發放市級食品生產許可證。
凡生產河北省和邯鄲市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內食品的企業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生產銷售。
新辦食品工業企業,生產河北省和邯鄲市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內食品,必須持食品衛生許可證或獸醫衛生合格證,按行業管理許可權到縣(市)區、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凡應辦未辦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自河北省和邯鄲市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按上款程式補辦生產許可證。
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按程式提出換證申請,經複審合格後,更換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有關部門繳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檢驗費用。
第十二條 食品工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接受當地衛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食品工業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食品或者類似食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許可證號、商品條碼、名優標誌、廠名或廠址的;
(三)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四)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舊充新的;
(五)包裝物有毒有害的;
(六)產品過期或變質出廠銷售的;
(七)未註明或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
(八)標籤上無中文標識的;
(九)不正當誘導消費行為的;
(十)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四條 食品工業企業的計量器具、檢驗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取得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合格證後方可使用,並定期檢驗。
第十五條 食品工業企業必須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合格的質量保證制度。
第十六條 食品工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可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由同級人民政府和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四、五款規定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由技術監督、經濟貿易行政主管等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經營活動中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衛生、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對拒絕或阻礙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執行職務,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依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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