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職業介紹暫行規定》在1995.03.29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職業介紹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3.29
- 實施時間:1995.03.29
《河北省職業介紹暫行規定》在1995.03.29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河北省職業介紹暫行規定》在1995.03.29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充分開發和利用社會勞動力資源,保障職業介紹活動的正常秩序,維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
(三)諮詢、招標、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等信息技術性服務。第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外,中介服務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仲裁併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核發相應證照後,方可在規定範圍內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有效發揮其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提高失業保險基金運行質量,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是指在確保落實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中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第三條 用工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招用臨時工時,必須控制在編制定員和勞動計畫以內,經當地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第四條 用工單位招用的臨時工,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招工條件。嚴禁招用十六周歲以下的童工和在校...
設立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除履行前款規定的手續外,還應當依法到工商、稅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稅務登記手續,方可從事職業介紹活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予以批准;不...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境)、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
《河北省失業保險手冊》由河北省勞動廳統一印製。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廳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1日省政府發布的《河北省貫徹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失業保險工作應當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第三條 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失業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
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修正)第一條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失業保險工作應當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
領取者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發放程式是否規範,手續是否完備;有無虛報冒領及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仍繼續領取失業金現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補貼是否按規定支出;必要時可延伸至職業培訓、中介機構等單位;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程式及時足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