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暫行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文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勞社[2007]54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成文日期:2008年03月15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河北省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暫行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們。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檔案全文

附屬檔案
河北省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有效發揮其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提高失業保險基金運行質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是指在確保落實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中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鼓勵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準備活動,支持企業開展轉崗培訓和技能培訓,幫助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儘快實現再就業。
第三條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支出範圍。
(一)對改制以及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組織下崗失業人員參加培訓並安置就業的,可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再就業職業培訓補貼標準。
(二)對履行繳費義務,裁員人數(比例)低於當地政府規定並承擔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任務的大型企業,組織職工開展提高職業技能培訓的,可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再就業職業培訓補貼標準。
(三)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6個月未就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可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費用一次性發給個人用於求職補貼。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確定,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的6倍。
1.“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
2.“4050”失業人員(女40周歲、男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
3.夫妻雙方失業、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企業復轉軍人、單親家庭、烈士直系親屬中的失業人員;
4.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四)對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清算期間需要安置的待崗人員,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活動的,可按月發給求職補貼,期限最長為3個月。補貼標準同當地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
第四條資金申請和撥付程式。
(一)改制以及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申請培訓補貼,應在舉辦培訓前,向設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供改制等證明檔案、培訓計畫和擬參加培訓人員名冊等相關材料備查。培訓結束後,持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名單等憑證材料,經設區市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勞動保障、省財政部門批准。
(二)組織職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大型企業申請培訓補貼,應在舉辦培訓前,向設區市經辦機構提供培訓計畫和擬參加培訓人員名冊等有關材料備查。培訓結束後,持取得職業技能(或資格)等級人員名單等憑證材料,經設區市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勞動保障、省財政部門批准。
(三)申請本暫行辦法第三條(三)款的失業人員,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撥付。
(四)申請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四)款的程式為,企業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持關閉破產證明檔案、需要安置的待崗人員名冊等相關材料,向當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經辦機構按月發給求職者本人。
第五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符合下列條件的設區市:
(一)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持續增長;
(二)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大於上年度收入;
(三)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
第六條用於促進就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程式撥付,不得預先提取。培訓補貼在“職業培訓補貼”科目項下列支;求職補貼在“職業介紹補貼”科目項下列支。
第七條各級經辦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用款申請,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管理與服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促進就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