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9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文字號:冀人社字[2010]241號
  • 發布日期:2010年09月14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依法推進失業保險工作,不斷提高覆蓋面,切實維護職工失業保險權益,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我省相關規定,現就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按照規定,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均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到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參保手續並申報繳費。對用人單位應當參保而未參保或未全員參保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單位踐行社會責任,按規定履行參保繳費義務。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以城鎮中小企業為重點,發揮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強力拓展失業保險覆蓋範圍。一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應參保的用人單位進行全面摸底調查,以當地統計部門提供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私營企業職工人數為依據,制定並落實擴面計畫,覆蓋率較低的部分設區市,年度增幅不得低於10%。二要通過新聞媒體、印發宣傳單、舉辦政策諮詢及座談會等形式,逐戶動員並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要簡化業務流程,提供便捷服務即時辦理。三是要依法行政,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對經過做工作仍不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填寫《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函》,送具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收到《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函》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回執。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並在結案後15個工作日內填寫《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情況反饋函》,將查處結果反饋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保持聯繫,及時掌握用人單位整改情況。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將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事項,列入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檔案。通過日常巡察、專項檢查、年檢等方式,加大對用人單位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申報繳費等情況的監察力度。對拒不參加失業保險、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向社會公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機構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發現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要求具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情況進行監察。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自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60日內,應當依法將處理情況通報行政複議法制機構。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內部協調,有效落實政策,多措並舉,強化服務,鼓勵用人單位參保。以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和開展農民工春暖行動等為契機,將新招用職工和農民工納入參保範圍;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給付失業保險金並組織其參加再就業準備活動;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扶持政策的,確保落實到位,不斷增強制度的吸引力。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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