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失業保險基金檢查方案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失業保險基金檢查方案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7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失業保險基金檢查方案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人社字[2011]48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7月28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掌握失業保險制度運行和基金管理使用狀況,規範基金管理,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年度工作要點及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2011年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要點的通知》(冀人社發[2011]10號)要求,我們制定了河北省失業保險基金檢查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好檢查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失業保險基金檢查方案
為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掌握失業保險制度運行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總結有益經驗和做法,查處違紀違規問題,規範基金管理,切實維護基金安全,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決定開展失業保險基金專項檢查。現制定方案如下:
一、檢查內容
失業保險基金制度建設情況,2010年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支付發放情況,必要時,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
(一)失業保險基金政策制度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將我省有關失業保險基金制度執行到位,是否細化失業保險政策;是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基金管理規章、辦法;是否能適應形勢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政策辦法,解決實際問題;是否建立經辦機構崗位設定、待遇發放、基金支付等內部控制制度。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情況。主要包括: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標準和辦法核定繳費基數;是否存在自行制定征繳優惠政策,造成社會保險費應收未收等問題。征繳部門是否按照經辦機構核定數額徵收,有無自行確定繳費數額問題,是否足額徵繳,有無緩繳情況;是否全部繳入國庫,有無截留、隱瞞、轉移基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等行為。繳費單位是否及時足額申報並繳費,有無少繳、漏繳和不繳失業保險費的行為。財政部門是否按規定從國庫中及時劃轉到財政專戶;財政專戶存款是否真實、準確並與經辦機構金額一致。
(三)2010年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基金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經辦機構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財政專戶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銀行帳戶的開設情況及資金劃轉情況;結餘基金的保值增值情況;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進度情況等。
(四)2010年失業保險基金使用和支付情況。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隨意擴大支出範圍、調整支付標準的現象;是否存在虛列支出、轉移資金、侵占挪用等損害基金的問題;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是否合規,領取者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發放程式是否規範,手續是否完備;有無虛報冒領及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仍繼續領取失業金現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補貼是否按規定支出;必要時可延伸至職業培訓、中介機構等單位;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程式及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等。
二、檢查方式方法
(一)檢查方式。採取省、市分別對下級實施檢查的方式。省級檢查面為2個設區市及所屬的2-3個縣市(區),市級檢查面不少於1/5的統籌縣區。具體工作由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負責組織實施,失業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配合。
(二)檢查方法。採取檢查和調研相結合的方法。對於失業保險金領取人員的資格審查,採取上門調查、電話詢問、到社會保障所調查等方式,隨機選擇10%的失業人員進行調研,了解其實際狀況。其餘檢查內容,按照現場檢查的方法和要求嚴格實施。
三、時間安排
(一)5月中旬制定方案。各市根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檢查實施方案,於5月20日前報省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二)5月下旬-6月底,市級組織開展檢查並將檢查情況於7月10日前報省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三)7月中旬-8月底,省級組織對部分市進行檢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四)9月,檢查總結階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充分認識失業保險基金檢查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配備專業人員,也可聘用社會中介機構,但必須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對涉及財政、地稅和就業培訓機構等外部單位和個人的,要做好協調工作,確保檢查順利實施。
(二)嚴格檢查整改。各市要認真安排部署,確保檢查質量。對於本次檢查及審計部門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到位,涉及套取、騙取基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檢查中遇到的重大事項,要及時上報。
(三)認真總結經驗。通過檢查,要掌握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積累檢查經驗,提高監管能力,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水平,更好地維護參保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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