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固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蚌埠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固鎮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蚌辦法〔2010〕10號)和縣編委《關於印發〈固鎮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固編〔2010〕4號),設立固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主管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縣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固鎮縣
  • 類型: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八科一室
職能調整,劃入的職責,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調整

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職責,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經過上述調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認定管理本縣職業中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就業促進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政策,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四)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貫徹實施;推進實施國家就業準入制度;擬訂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
(五)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的統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福利和離退休相關政策。
(八)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職稱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擬定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監察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的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公文審核、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資產財務和機關後勤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交辦事項及縣人大、政協有關提案、議案和建議的辦理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重要文稿起草和宣傳工作;負責本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安全生產、信訪、精神文明創建、黨的建設、工會、青年、婦女、統戰工作;負責協調局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的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配合黨組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局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人事行政複議工作。
公務員管理科(人才流動開發科)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獎懲、申訴控告、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畫申報、政審、分配工作;承擔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機關單位選調人員工作;負責公務員登記、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承辦以縣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獎懲等有關事宜。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員調配規定,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政策性安置人員、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的調配工作;承辦智力引進、人才開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選調人員工作;承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工資福利科
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
退休與養老保險科
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政策;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規定、管理辦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承辦參加養老保險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執行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和推薦工作。
考核培訓與就業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及工勤人員的考核、培訓工作;負責有關人事培訓機構培訓資格的論證和評估,發展、規範培訓市場;歸口管理全縣人事業務培訓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組織實施創業帶動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規劃、標準、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機制;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辦法;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指導、監督檢查;承辦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勞動監察與基金監督科
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推進實施國家就業準入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負責對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及專兼隊伍的指導、管理與監督;參與縣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受理勞動保障年審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企業職工勞動保護和女工、末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審批、審核企業實行非標準工作時間、暫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擬訂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綜合管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培訓、考核等工作;組織實施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指導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運營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制度;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預決算編制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信息統計與分析工作;承擔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基金、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查處違規、違紀案件。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
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工作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貫徹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措施;負責工傷認定辦理及勞動能力鑑定申報;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規定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核、年審及檢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核、年審、考核檢查等工作;負責對醫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調解仲裁辦公室(副科級)
貫徹人事勞動關係有關政策;推進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組織處理涉及人事勞動關係的突發事件;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實施規範,指導人事勞動爭議預防及調解仲裁工作;承擔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人事勞動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承擔爭議仲裁來信、來訪接待、協調處理和維穩工作;承擔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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