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

《河北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在1990.11.13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1.13
  • 實施時間:1990.11.13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招用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第三條 用工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招用臨時工時,必須控制在編制定員和勞動計畫以內,經當地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用工單位招用的臨時工,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招工條件。嚴禁招用十六周歲以下的童工和在校學生(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應本著“先城鎮、後農村”,“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被招用的城鎮勞動力須憑“待業證”,被招用的農村勞動力須憑“務工許可證”
第六條 用工單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契約時,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併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簽證。
勞動契約內容和解除勞動契約條件,參照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契約一式三份,臨時工本人、用工單位和用工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各一份
第七條 勞動契約期限,由用工單位和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勞動契約期滿,必須終止執行。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在勞動計畫年末控制人數以內可續訂契約,但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契約,必須提前十天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
第九條 臨時工辦理錄用手續後,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發給《勞動手冊》,在備註欄註明臨時工身份。臨時工經批准在本單位轉招為契約制工人,原發證單位要在《勞動手冊》備註欄註明轉招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日期。
《勞動手冊》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契約制工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用工單位對新招用的臨時工,在上崗前應進行入廠教育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
第十一條 臨時工在契約期內,不辦理轉移工作單位手續。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工資分配形式,一般實行日工資制,也可實行計件工資制。實行日工資制的,工資標準為:招用熟練工(普通工)的,每人每天(一個工作日,下同)不低於三元;招用專職從事裝卸、搬運等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木工、瓦工、電工、水暖工、暖氣鍋爐工、廚師、花卉工等技術工人,每人每天不低於四元。
招用有特殊技藝的老藝人和能工巧匠,需要執行較高工資待遇的,應由用工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按隸屬關係分別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審批。
臨時工的副食補貼、肉食補貼以及工資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臨時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契約期內,用工單位應安排適當工作;契約期滿終止勞動契約,應視其傷殘程度由用工單位發給三至十二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費。
第十四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憑醫院證明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其中,連續工作不滿四個月者,停工醫療期不超過一個月;連續工作不滿八個月者,停工醫療期不超過兩個月;連續工作滿八個月以上者,停工醫療期不超過三個月。停工醫療期間,由企業按月發給本人工資50%的生活補助費。對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被解除勞動契約的,由企業發給一個月本人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單位發給喪葬補助費四百元,並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六百元。
第十五條 臨時工契約期滿,終止勞動契約或解除勞動契約時,用工單位應按照臨時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長短,發給本人半個月或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工作不滿六個月者,發給半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應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基金的繳納標準和支付辦法按照《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七條 用工單位在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方面,應將臨時工與所在單位其他工人同等對待,保證他們在生產中的健康和安全。礦山井下、人工鍛打、人工裝卸等作業,不得招用女工。
臨時工的勞動保護用品和有毒有害工種(崗位)的保健食品,應按同工種契約制工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雙方履行勞動契約和執行《暫時規定》、本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反《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擅自招用臨時工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辭退。逾期不退者,除強行辭退外,每招用一名臨時工罰款一千元;每招用一名童工罰款三千元至五千元。所罰款項不得列入成本,從自有資金中開支。對直接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所需必要的辦案經費按規定程式申請解決。
第十九條 用工單位和臨時工在履行勞動契約中發行勞動爭議,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河北省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在用工單位工作,符合招用條件,並在勞動計畫控制數以內的臨時工,用工單位應同臨時工補簽勞動契約,併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簽證。
第二十一條 城鎮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招用臨時工,可參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北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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