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外來勞動力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廈門市頒布的政府檔案。
廈門市外來勞動力管理暫行辦法
(廈府〔1991〕綜067號1991年3月27日)
第一條根據1989年國務院第41號令《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國發〔1990〕28號《關於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省政府閩政〔1990〕32號《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實施細則》和閩政〔1991〕5號《貫徹國務院關於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廈門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民、集體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大專院校、部屬、省屬、駐廈部隊、駐廈辦事機構,“三資”企業、內聯企業、私營企業等招用外來勞動力單位和僱請外來幫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工單位)及所有的外來勞動力。
第三條外來勞動力是廈門市社會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外來勞動力管理,對於統籌管理社會勞動力,促進勞動就業,加強城市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創造特區良好投資環境,加速特區經濟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條外來勞動力是指由廈門境外進入境內務工、經商的人員。
第五條廈門市勞動局是外來勞動力的主管機關,外來勞動力一律歸口由市勞動部門統一管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都要積極配合勞動部門做好外來勞動力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外來勞動力的使用,由市勞動局根據廈門特區建設需要,實行“統一計畫、控制總量、分極審批、憑證務工、誰用誰管”的原則。用工單位必須根據實際需要,提前向勞動部門申報使用外來勞動力的用工計畫,經同意後,方可招收。
第七條經批准使用外來勞動力的用工單位,在招用外來勞動力時,須審查其居住地鄉(鎮)勞動服務站或縣以上勞動服務公司開具的外出務工證明和身份證、《婚育證明》,向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申領外來勞動《務工許可證》、向公安部門申領《戶口暫住證》後憑證務工。
成建制的外來建築隊伍,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資質審查,除在職職工外的其他勞動力,也應按本辦法辦理。
成建制的外來建築隊伍,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資質審查,除在職職工外的其他勞動力,也應按本辦法辦理。
第八條用工單位招收外來勞動力,在指定區域內可自行選招,也可由市勞動服務公司協助招收。
第九條用工單位招收外來勞動力,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契約,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嚴格履行。勞動契約必須經過勞動部門鑑證。
第十條用工單位必須負責管理招用的外來勞動力,對其加強國家法律、法規及勞動紀律、計畫生育、安全生產等各方面的教育,並接受勞動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外來勞動力除市勞動局授權的市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管理、介紹、調配外,其他單位和個人非經市勞動局批准不得從事外來勞動力的介紹,不得以開具勞務發票等形式,收取積各種費用。
第十二條用工單位招收外來勞動力後,必須到市勞動服務公司辦理用工手續,並按規定向市勞動服務公司繳納管理費。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招用外來勞動力應按規定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四條建立勞動監察制度。廈門市勞動部門成立勞動監察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全市各用工單位的用工進行監查監督,落實本辦法的實施,對違反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使用廈門市農村勞動力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市勞動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