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罰沒收入審計暫行辦法》,在1995年12月20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罰沒收入審計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2.20
- 實施時間:1995.12.20
第一條 為加強對罰沒收入的管理和監督,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罰沒收入審計,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收入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其它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時所取得的罰沒款;罰金和沒收物資或髒物的變價款。
第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罰沒收入的審計工作。
上繳審計機關應對下級審計機關罰沒收入的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罰沒收入的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罰沒收入收取範圍、標準及使用票據的合法性;
(二)罰沒收入納入財務核算及上繳財政情況;
(三)罰沒收入的驗收保管制度,票據的領用、保管、核銷制度,帳務處理中的銜接、結算,對帳等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罰沒收入的審計,應與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行業審計、預算執行審計相結合。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將罰沒收入的審計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報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罰沒收入的審計程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審計終結後,審計機關必須將罰沒收入審計工作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並送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
第十條 對隱瞞截留、挪用、坐支、拖延不繳、變相私分罰沒收入或違章罰沒等行為,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河北省罰沒財物和贓款贓物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