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

《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16日
  • 發文字號:冀政辦字〔2020〕216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5月31日印發的《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冀政辦函〔2011〕14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16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種畜禽管理,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高種畜禽及其產品質量,促進全省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或個人,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餘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許可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包括種畜場、種禽場及其場內附屬孵化場、單一種禽孵化場、家畜改良站(點)以及生產經營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 發放條件和審批發放許可權
  第四條 申請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鑑定的品種、配套系或經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飼養的種畜禽應達到現場評審數量要求且符合種用標準。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專門從事畜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省級種畜禽場至少有4名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和2名家畜繁殖員;市、縣級種畜禽場至少有2名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和2名家畜繁殖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選種選育、飼養管理、投入品管理使用、安全生產、生產銷售、衛生防疫、廢棄物處理等種畜禽質量管理制度。規範建立畜禽養殖檔案,有完整的種畜系譜、生產性能記錄和相關技術資料。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許可證》審批發放許可權。
  (一)生產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種畜禽原種場(含地方畜禽遺傳資源場)、種畜配套系曾祖代場、種禽配套系祖代以上場的《許可證》,由省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二)種畜禽擴繁場、種畜配套系祖代場、種禽配套系父母代場、生產經營種畜常溫精液場的《許可證》,由市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發放。種豬擴繁場分一級擴繁場和二級擴繁場,其中二級擴繁場不得經營純種。
  (三)種畜配套系父母代場、家畜改良站(點)、單一種禽孵化場、經營商品代仔畜、雛禽以及僅經營種畜禽的《許可證》,由縣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種禽場內附屬孵化場對照發放許可權,由同級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發放。
第三章 申辦程式及時限
  第六條 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向相應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負責審查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決定不予受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其中審查5個工作日,審批5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依法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和專家現場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規定的期限內,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的時間為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章 申報材料及專家現場評審程式
  第七條 申報材料。
  (一)《許可證》申報材料。包括:1.《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書》;2.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3.環境評價情況佐證材料;4.養殖代碼證或規模養殖場備案表複印件;5.主要技術人員學歷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複印件;6.家畜繁殖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7.引進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自繁自育無需提供,從境外引進的需提供《農業農村部畜禽遺傳資源引進申請表》複印件);8.引進種畜禽的《種畜禽合格證》複印件(自繁自育或從境外引進不需提供);9.選種選育方案(單一孵化場不需提供);10.種畜或供體系譜檔案;11.種畜禽場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含飼養管理、生產銷售、投入品使用管理、衛生防疫、免疫程式、糞污等養殖廢棄物處理、安全生產等);12.種畜禽出場執行標準。
  (二)生產家畜遺傳材料《許可證》申報材料。包括除以上申報材料外,還應提供供體畜來源證明;儀器設備檢定報告複印件;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材料。
  (三)經營種畜禽及畜禽改良站(點)《許可證》申報材料。包括《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書》;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主要技術人員學歷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複印件;家畜繁殖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種畜禽來源證明;飼養管理規程。
  第八條 現場評審實行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3名以上畜牧獸醫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人數為單數。專家組通過聽取匯報、資料審查、種畜禽鑑定、技術人員考核、現場考察及種畜禽抽樣檢測等工作,根據種畜禽場現場評審標準進行綜合評議,決定是否通過現場評審。
  首次從境外引進種畜禽申請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在種畜禽引進正常生產繁育後,由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專家現場評審,達不到種畜禽場現場評審標準的,應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第五章 證照發放及監督檢查
  第九條 現場評審合格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發放《許可證》,並填報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種畜禽管理生產經營許可證備案系統。
  取得《許可證》的種畜禽場名單,由本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在相關官方網站公布,並抄送同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持有《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發現不屬實或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銷其《許可證》,予以通報,並將結果抄送同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許可證》制式、編號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章 證件期限,變更及補發
《許可證》有效期、延續、變更及補發
  第十二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出申請。生產家畜遺傳材料《許可證》期滿繼續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的,依照《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規定執行。對逾期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的,視為無證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 種畜禽場有下列情況之一,申請人應持相關說明材料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並交回原《許可證》:
  (一)單位名稱變更的;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的。
  手續變更後,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即時更新錄入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種畜禽管理生產經營許可證備案系統。
  第十四條 種畜禽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證人應交回原《許可證》,按發證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重新申請辦理《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
  第十五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持證人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證,提交情況說明,補發新證應與原《許可證》內容一致:
  (一)《許可證》損毀無法使用;
  (二)《許可證》遺失。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種畜禽場現場評審標準由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種蜂、蠶及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16種特種畜禽的《許可證》審核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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