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業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山西省農業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於2009年6月19日經山西省農業廳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7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業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6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9年7月19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農業廳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種畜禽質量,維護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農戶飼養的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或者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並且銷售的剩餘仔畜、雛禽(種卵)未超過下列數量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仔豬100頭,羊羔20隻,牛犢、馬(驢)駒10頭;
  (二)雞雛500隻(枚),鴨雛200隻(枚),鵝雛200隻(枚),鵪鶉雛1000隻(枚),鴿雛1000隻(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場是指能夠生產具有種用價值、適於繁殖後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場所,包括種畜場、種禽場、特種經濟動物繁育場、孵化點(坊)、配種站(點)、人工授精站(點)以及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供應站等。
  第四條 畜禽原種(純系)是指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並公布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地方良種,或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引進的國外優良畜禽原種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實行分級管理。
  (一)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
  (二)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原種(純系)場、純種擴繁場和雜交配套系場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
  (三)單純從事種畜禽經營(不含生產)以及孵化點(坊)、配種站(點)、人工授精站(點)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樣式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基礎設施條件
  (一)種畜禽場的基礎設施條件
  1.場址的地勢和防疫隔離條件良好,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隔離分開;水源充足,潔淨無污染,達到國家畜禽飲用水標準;
  2.生產區淨道和污道分設,有糞污排放處理設施和場所,符合環保要求;
  3.場內設有病畜隔離舍、死畜無害化處理設施;
  4.種畜禽舍布局合理、生產工藝及設備配套齊全;
  5.種牛場和種羊場有相應的運動場或飼料地。種牛場具有青貯等配套設施;
  6.具有資料檔案室、配種室、疫病診斷室,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
  (二)單純從事經營(不含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的企業或個人應具備的條件
  1.配備有凍精、凍胚貯存室,3個以上30L液氮貯存罐,5個以上10L液氮罐,至少1台生物顯微鏡,水浴鍋;
  2.銷售的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均來源於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資質的種禽畜場,並符合種用標準。
  (三)種禽孵化點(坊)的基礎條件
  1.有消毒設施、孵化室、種卵貯藏室、售雛室、自供電設備和至少2台1萬枚以上容量的孵化器及配套的出雛器;
  2.孵化的種蛋應來源於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資質的種禽場。
  (四)配種站(點)、人工授精站(點)、胚胎移植中心的基礎條件
  1.進行種畜配種的,有固定配種場所和消毒設施;
  2.進行人工授精配種的,有采精場所(室)、人工授精操作室、輸精器材、精液貯存及檢測設備;
  3.配種所用的種公畜或禽、人工授精所用的畜禽冷凍精液、胚胎移植所用的胚胎均來源於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資質的種禽畜場,供體畜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準和質量要求。
  第七條 技術力量要求
  (一)種畜禽場技術力量要求
  1.場長應具有畜牧獸醫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2.從事種畜禽育種繁殖、飼養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和疫病防治的技術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3.直接從事種畜禽生產的工人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熟練掌握種畜禽生產全過程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並取得相應技術崗位證書;
  4.要有職業技術培訓計畫,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技術培訓並落實相應的培訓資金。
  (二)單純從事經營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技術力量要求
  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具備初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三)從事種禽孵化、種畜配種、家畜人工授精配種和胚胎移植等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技術力量要求
  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備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繁殖工作的人員還應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群體規模標準
  (一)種畜禽場生產群體規模(指單品種數量)
  1.種豬場
  純種場 基礎母豬200頭以上;
  擴繁場 基礎母豬150頭以上;
  配套系 基礎母豬100頭以上。
  2.種牛場
  肉牛(兼用牛) 基礎母牛100頭以上;
  奶牛 基礎母牛200頭以上。
  3.種羊場
  細毛羊 基礎母羊100隻以上;
  半細毛羊 基礎母羊100隻以上;
  絨山羊 基礎母羊200隻以上;
  肉羊(兼用羊) 基礎母羊100隻以上;
  奶山羊 基礎母羊50隻以上。
  4.種禽場
  原種場 母系成年母禽2000隻以上;
  祖代場 母系成年母禽3000隻以上;
  父母代場 母系成年母禽3000隻以上。
  5.種驢場
  基礎母驢60頭。
  6.種兔場
  基礎母兔200隻。
  7.種蜂場
  核心群30群以上。
  8.其他種畜禽另定
  (二)省級確定保護的地方畜禽資源場群體規模(指單品種數量)
  1.豬 基礎母豬50頭以上;
  2.牛、馬、驢 基礎母畜50頭(匹)以上;
  3.羊 基礎母羊100隻以上;
  4.兔 基礎母兔100隻以上;
  5.家禽 基礎母禽300隻以上;
  6.其他畜禽另定。
  (三)國家確定保護的地方畜禽資源場群體規模(指單品種規模)
  1.豬 基礎母豬100頭以上。
  2.牛、馬、驢、駱駝 基礎母畜50頭(匹)以上。
  3.羊 基礎母羊達200隻以上。
  4.兔 基礎母兔達100隻以上。
  5.家禽 基礎母禽300隻以上(其中鵝100隻以上)。
  6.其他畜禽另定。
  第九條 種畜禽引進
  (一)所引品種應符合全省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規劃,並經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如果是從國外引種,則需要經過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引種應當從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購入,同時應附帶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種畜禽合格證明和種畜個體養殖檔案,並向購種單位索取供種資質證明(供種單位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品種數量證明。
  保種場必須是從地方品種原產地選擇具有生產性能優良、健康、符合本品種特徵的優秀個體。
  (三) 種畜禽引種應來自非疫區,引種前必須到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審批手續,並取得相應的準調證明。跨省調運的,應到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四) 種畜禽引種應有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標識。
  (五)種畜禽運輸應符合GB16567《種畜禽調運檢疫技術規範》的規定,並持有動物車輛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第十條 種畜禽生產
  (一)原種(純系)場、保種場應根據育種要求建立核心群,制定保種計畫和選育目標以及選育、配種技術路線與方案;
  (二)原種(純系)場種公畜要求三代以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係數不少於6個,且系譜清楚。種禽配套系曾祖代場套用品系不少於6個,祖代場用於生產的品系不少於3個;
  (三)保持合理的種群更新率
  1.豬年更新率25%以上;
  2.雞年更新率100%以上;
  3.鴨年更新率50%以上;
  4.鵝年更新率50%以上;
  5.其他畜禽年更新率保持在15%以上。
  (四) 種畜禽質量必須符合本品種國家標準,暫無國家標準的參照行業標準,既無國家標準又無行業標準的參照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國外引進品種參照供方提供的標準。
  第十一條 經營管理
  (一)建立健全種畜禽質量管理、防疫管理、人員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和種畜禽養殖檔案;
  (二)種畜禽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註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銷售種畜禽時,個體養殖檔案應隨同調運,並註明調出和調入地。同時,由種畜禽場出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三)銷售商品代仔畜、雛禽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代仔畜、雛禽的主要生產性能指標、免疫情況、飼養技術要求和有關諮詢服務並附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技術資料
  (一)要有完整系統的種畜禽養殖、育種、防疫記錄和統計分析資料。
  1.種豬場要有母豬繁殖配種,後備豬生長發育,育肥豬肥育、屠宰性能測定,公豬精液品質檢測,種豬卡片、飼料來源,免疫日期、疫苗名稱,防疫消毒、治療用藥來源與品名等記錄與分析。
  2.種牛場要有母牛配種、產犢、泌乳、體重體尺、外貌鑑定,犢牛培育,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質,種牛卡片,免疫日期、疫苗名稱與來源,防疫消毒、治療用藥、品名與來源,肉用牛應有各期體重、日增重、飼料來源、飼料報酬等記錄與分析。
  3.種羊場要有母羊繁殖配種,羊羔斷奶鑑定,育成羊鑑定,種羊卡片、獸醫防疫等記錄分析,綿羊(絨山羊)還應有剪毛(抓絨)量、淨毛(絨)率測定,肉用羊應有各期體重、日增重、飼料來源、飼料報酬、免疫日期、疫苗名稱、防疫消毒、治療用藥等記錄與分析。
  4.種禽場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開產日齡、各期體重、入舍禽(或飼養日)產蛋數、蛋重、飼料來源、各期耗料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防疫消毒、治療用藥,肉雞、肉鴨還應有料肉比、屠宰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標的記錄與分析。
  5.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當有完整的採集、銷售、移植等記錄,記錄應當保存2年。
  (二)種畜禽要進行良種登記,系譜資料齊全;
  (三)初次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要建立種畜禽生產技術資料的收集和保存系統;已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要有完整系統的原始記錄和統計分析資料並按年度整理歸檔,長期專人保管。
  第十三條 種畜禽保健
  (一)有免疫程式,場內防疫和監測制度;
  (二)無一、二類烈性傳染病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疫病。
  第十四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或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原種(純系)場、純種擴繁場和雜交配套系場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需向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見申請表一);
  (二)《山西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申請理由;
  2.企業組織機構、經營管理等情況;
  3.場址地理位置、場區布局情況(附示意圖);
  4.技術力量(附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和學歷證明等複印件);
  5.企業負責人學歷或職稱證明。
  (三)單品種群體規模及品種來源證明。主要內容包括:
  1.供種單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2.由供種單位開具的供種品種數量證明、品種合格證複印件、系譜檔案複印件、檢疫合格證明等材料;
  3.供種單位開具的購種票據複印件。
  (四)飼養管理規程。基本要求是:
  1.科學、規範、符合該畜種特點;
  2.符合國家畜產品安全要求;
  3.內容詳實、可靠、具有可操作性。
  (五)衛生防疫制度。基本要求是:
  1.科學、規範、符合國家動物防疫法要求;
  2.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六)免疫程式。基本要求是:
  1.科學、規範、詳實、可靠;
  2.具有可操作性。
  (七)制種方案。基本要求是:
  1.科學、規範、具有可操作性;
  2.配種選育計畫詳實、可靠。
  (八)動物衛生防疫合格證複印件。
  (九)新辦場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第十五條 申請取得經營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或單純從事胚胎移植、人工授精、配種以及種禽孵化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需向市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見申請表二)。
  (二)《山西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申請理由;
  2.組織機構、經營管理等情況;
  3.經營或生產服務場所地理位置、工作環境布局情況(附示意圖);
  4.技術力量(附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和學歷證明等複印件);
  5.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證明。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裝訂要求
  (一)書面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審核機關和審批發證機關各留一份備案;
  (二)書面申請材料必須用A4紙列印,首先要有內容目錄,其次要有封面、封底,每一部分要用扉頁分開,扉頁上要注名本部分內容題目;
  (三)需將書面申請材料用WORD文檔刻錄成電子光碟兩份或用優盤一併上報。引種證明等材料原則上要用掃描格式錄入,若無條件掃描的要將需要掃描的內容做詳細的文字說明。例如:若無條件掃描錄入“品種引進證明”的,則需要用文字註明,某年某月從某場引進某品種畜禽數量若干,原文存本場檔案室,編號是多少,複印件見書面申請材料等。
  第十七條 發證程式
  (一)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申請人向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後,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申請取得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原種(純系)場、純種擴繁場和雜交配套系場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申請人向所在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申請,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必須將延長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取得經營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或單純從事胚胎移植、人工授精、家畜配種以及種禽孵化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申請人向所在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必須將延長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申請,更換新證。
  第十九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許可證註明事項的,應當按照辦證程式,申請變更登記,其編號、有效期不變,原證收回。
  第二十條 審批機關對已經批准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不定期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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