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

《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16日
  • 發文字號:冀政辦字〔2020〕216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5月31日印發的《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冀政辦函〔2011〕14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16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種畜禽管理,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高種畜禽及其產品質量,促進全省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或個人,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餘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許可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包括種畜場、種禽場及其場內附屬孵化場、單一種禽孵化場、家畜改良站(點)以及生產經營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 發放條件和審批發放許可權
  第四條 申請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鑑定的品種、配套系或經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飼養的種畜禽應達到現場評審數量要求且符合種用標準。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專門從事畜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省級種畜禽場至少有4名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和2名家畜繁殖員;市、縣級種畜禽場至少有2名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和2名家畜繁殖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選種選育、飼養管理、投入品管理使用、安全生產、生產銷售、衛生防疫、廢棄物處理等種畜禽質量管理制度。規範建立畜禽養殖檔案,有完整的種畜系譜、生產性能記錄和相關技術資料。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許可證》審批發放許可權。
  (一)生產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種畜禽原種場(含地方畜禽遺傳資源場)、種畜配套系曾祖代場、種禽配套系祖代以上場的《許可證》,由省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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