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奶業條例
- 外文名:Hebei province dairy industry regulations
- 地點:河北省
- 施行時間:2008年10月1日
基本信息,條例細則,
基本信息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奶業發展,規範奶業生產經營活動,保障生鮮牛奶和乳製品質量安全,維護奶業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奶牛養殖,生鮮牛奶生產、收購、加工、銷售,及對奶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資源條件和市場需求,制定奶業發展規劃,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安排奶業發展資金,支持奶牛良種繁育,加強奶業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奶業產業化經營,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奶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奶業發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奶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加入奶業協會、奶業合作組織,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長期穩定的協作關係。
奶業合作組織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信息、技術、行銷、培訓等服務,定期向社會發布牛奶生產經營信息,引導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和乳製品加工企業按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依法維護奶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奶牛良種繁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實施奶牛良種繁育計畫,指導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採用先進技術,加快奶牛良種繁育速度,增加高產奶牛數量。
第八條 從事奶牛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和專業從事人工授精配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申請奶牛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實驗室、低溫保存和運輸條件;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種奶牛數量和質量要求;
(四)體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來源明確,供體奶牛符合國家規定的種奶牛健康標準和質量要求;
(五)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可以組織開展種奶牛的生產性能測定和優良個體登記,並向社會公布優良種奶牛信息。
第三章 奶源基地建設和奶牛養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產業布局,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鼓勵無公害產地認定和無公害產品認證。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奶業發展規劃,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和規範管理,扶持奶牛養殖專業小區、專業村、專業鄉(鎮)的發展,並健全完善服務體系,提高養殖者的經營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奶牛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奶牛養殖場,其用地與農業用地同等對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負責向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提供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將產奶奶牛納入政府良種補貼範圍;鼓勵乳製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養殖場區、圈舍和配套設施;
(二)有健全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三)其防疫條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養殖檔案和奶牛系譜;
(六)具備必要的清潔消毒設備;
(七)有對奶牛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的設施;
(八)有機械化擠奶設施和牛奶冷卻冷藏設備。
第十六條 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應當加強奶牛養殖管理,推廣使用奶牛專用配合飼料、混合飼料、濃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發展秸稈、飼草青貯,提高養殖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從事奶牛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程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的;
(二)對染疫奶牛不採取隔離和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第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轄區內的奶牛進行布氏桿菌病、結核病和其他疫病的檢測。
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應當依法做好奶牛免疫和養殖場所的消毒工作,並按照規定對奶牛免疫接種,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疫情監測和監督,發現疫情及時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控制或者撲殺措施,防止疫情傳播。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從境外引進奶牛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在指定地點進行隔離觀察,經觀察和檢疫確認未感染疫病後,方可進入養殖場所。從省外引進奶牛應當附具完整的系譜,並附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
禁止從疫區引進奶牛。
第二十條 奶牛交易時,出售方應當附具奶牛系譜、動物檢疫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第二十一條 禁止屠宰、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奶牛。
第四章 生鮮牛奶生產、收購與銷售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推廣生鮮牛奶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特生產優質生鮮牛奶,建立健全生鮮牛奶質量安全保障體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奶業發展規劃和本地資源狀況,對生鮮牛奶收購站的設立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
第二十四條 建立生鮮牛奶收購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奶源和收購場所;
(二)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三)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檢測、計量儀器設備;
(四)有衛生許可證;
(五)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六)符合環保要求,距生鮮牛奶收購站二十五米以內沒有污染源;
(七)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乳製品加工企業自行投資建立的、非獨立性經營的生鮮牛奶收購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即可從事生鮮牛奶收購活動;其他獨立經營的生鮮牛奶收購站,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方可從事生鮮牛奶收購活動。
第二十六條 禁止收購和銷售下列生鮮牛奶:
(一)奶牛產前十五日內的胎奶和產犢後七日內的初奶,但以初奶為加工原料的除外;
(二)奶牛在使用抗菌素類藥物期間或停藥後七日內產的奶;
(三)奶牛患乳腺炎、結核病、布氏桿菌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期間產的奶;
(四)摻雜使假或者變質的奶;
(五)發生一、二類傳染病的疫區,在封鎖期間產的奶;
(六)其他不符合衛生安全質量標準的奶。
第二十七條 從事生鮮牛奶生產,應當具備下列要求:
(一)有質量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
(二)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三)擠奶前按照規程對牛體和擠奶器械進行清洗消毒;
(四)生鮮牛奶擠出後在二小時內降溫至0—4℃保存,不具備降溫保存條件的,應當及時交售到生鮮牛奶收購站;
(五)貯存、運輸生鮮牛奶應當使用不鏽鋼等不易造成生鮮牛奶污染的容器;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收購和銷售生鮮牛奶,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嚴格履行契約約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惡意串通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收購生鮮牛奶。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牛奶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建設,制定並實施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測計畫,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生鮮牛奶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不定期地對生產中或者生鮮牛奶收購站收購的生鮮牛奶的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抽查檢測,並按照法定許可權及時公布抽查檢測結果。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並不得向被抽查的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具有中介性質的生鮮牛奶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取得相應資質認證後,開展生鮮牛奶質量安全檢測活動。
第三十一條 生鮮牛奶收購站、乳製品加工企業應當從收購生鮮牛奶之時起四小時內公布常規檢驗結果,並將結果通知生鮮牛奶銷售者。
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或者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時起八小時內,持質量檢驗單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生鮮牛奶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申請復檢。生鮮牛奶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在接到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出具檢測結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乳製品加工企業執行生鮮牛奶進廠檢驗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組織畜牧獸醫、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生產、收購與銷售生鮮牛奶的行為進行聯合執法檢查與監督。
第五章 乳製品加工與銷售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資源條件和奶業發展狀況,最佳化資源配置,有計畫地鼓勵和支持乳製品加工企業的發展,促進乳製品加工企業規模化經營,避免低水平重複建設。
第三十五條 乳製品加工企業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有穩定的奶源基地;
(三)加工廠房(車間)的選址、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與生產的產品和工藝相適應的加工、衛生、包裝和檢測設備;
(五)有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六)依法取得乳製品加工的有關證照;
(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八)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水、廢氣等污染物的治理設施;
(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六條 乳製品加工企業應當制定乳製品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乳製品生產實施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提高乳製品質量。
第三十七條 乳製品加工企業生產奶粉、液態奶等乳製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並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乳製品的包裝應當符合與生產的產品和工藝相適應的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使用無毒無害包裝材料;包裝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標籤通用標準。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標註“復原乳”,並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註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第三十八條 銷售乳製品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乳製品應當配備必要的冷藏設備或者採取必要的冷藏措施。
禁止銷售無證加工、摻雜使假、過期變質、假冒偽劣和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乳製品。
第三十九條 乳製品加工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製品不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生產經營者以及消費者,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乳製品,並記錄召回情況。乳製品加工企業對召回的乳製品應當採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畜牧獸醫、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奶業監督、管理、服務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對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檢測、防疫和檢疫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放許可證、辦理登記備案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予發放許可證、辦理登記備案的;
(四)違法收費的;
(五)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調查、不處理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個人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奶牛出具動物檢疫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奶牛拒不出具動物檢疫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的;
(二)對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的奶牛重複檢疫重複收費的;
(三)對附有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的運載工具重複消毒重複收費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而從事奶牛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和從事人工授精配種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禁飼料和藥品,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染疫奶牛不採取隔離和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或是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審核批准,從境外引進奶牛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奶牛交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奶牛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屠宰、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奶牛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或者不具備建立生鮮牛奶收購站條件而收購生鮮牛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生鮮牛奶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收購、銷售生鮮牛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企業產品標準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沒收其產品和違法所得,可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產品包裝及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對產品未售出的,處以違法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對產品已售出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乳製品加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了不安全乳製品召回義務,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免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生鮮牛奶,是指奶牛生產的、未經加工的原奶。
第五十五條 生鮮羊奶、馬奶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