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河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是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服務河北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國防建設和生態保護,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9月,《河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9月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9月,《河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河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與地理信息服務
第五章 測繪基準與測量標誌保護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服務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國防建設和生態保護,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理信息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
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信息;測繪是指對地理信息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加工處理和提供服務的活動;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記錄和描述地理信息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第三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推動軍民融合,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並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測繪活動要求】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多技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增強測繪地理信息資源保障能力,推進北斗衛星導航系統規模化套用,加強與遙感技術融合套用,提升國產自主可控先進測繪技術套用能力和水平,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整合集成和成果套用。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標準化研究。
第七條【協同發展】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周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協同,推動區域內地圖編制、應急保障、基礎測繪、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套用、城市國土空間監測等方面的合作,促進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利用。
第八條【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民國家版圖意識和地理信息安全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第二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九條【測繪規劃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
基礎測繪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十條【省級職責】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與國家測繪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等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複測;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全省地形級實景三維數據的建設與更新;
(四)全省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五)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和遙感影像資料的統籌獲取與分發;
(六)全省基礎地理信息底圖和公益性地圖的編制與更新;
(七)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一條【市縣職責】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與國家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等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複測;
(二)本行政區域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城市級實景三維數據的建設與更新;
(四)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五)本行政區域的基礎航空攝影和遙感影像資料的獲取與分發;
(六)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底圖和公益性地圖的編制與更新;
(七)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調查測繪及其資料庫建設、維護與更新;
(八)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以及法律、法規確定由其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更新周期】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定期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及時收集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地、植被、電力、通信、管線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下列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應當不超過以下時限: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等空間定位網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和遙感影像資料,全省基礎地理信息底圖和全省公益性地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三)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市縣基礎航空攝影和遙感影像資料,市縣基礎地理信息底圖和市縣公益性地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四)實景三維數據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五)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更新周期不超過1年。
自然災害多發地區和經濟發展、國防建設、社會發展、應急保障、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界線測繪】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依法由國家確定;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四條【多測合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國防動員、政務服務等部門,按照同一標的物只測一次的原則,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各階段時間相近、內容相似、出資主體相同的測繪事項進行整合最佳化,實行多測合一,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
第十五條【城市國土空間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城市國土空間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使用城市國土空間監測成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城市國土空間監測成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共服務中的作用。
第十六條【應急測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工作機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十七條【測繪資質】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第十八條【資質審查】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相關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測繪資質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決定的,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測繪資格】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證書。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測繪人員應當提供工作便利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測繪作業證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發。
第二十條【智慧型網聯汽車測繪資質】 製作智慧型網聯汽車使用的基礎地圖、高級輔助駕駛地圖、高精度地圖、自動駕駛地圖等導航電子地圖,應當由具有導航電子地圖製作等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與地理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成果匯交】 測繪項目完成後,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成果資料。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單位匯交成果副本;國家投資的非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單位匯交成果目錄;其他非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的出資人匯交成果目錄。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成果匯交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接到匯交的成果資料後,應當出具成果匯交憑證,並自收到匯交的成果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移送市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暫存。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接收的成果資料進行匯總並統一匯交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匯交的成果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移送省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測繪成果保管】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不斷提升測繪成果檔案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財政資金項目】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涉及測繪的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項目,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安排項目預算前,應當徵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四條【保密要求】 生產、保管、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依法遵守保密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測繪成果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收集、利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追溯管理】 測繪成果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對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銷毀情況進行登記並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六條【涉密成果管理】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外提供】 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書面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徵求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
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智慧財產權保護】 本省依法保護測繪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
第二十九條【使用制度】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第三十條【地圖審核】 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校。
第三十一條【地理要素標載】 編制行政區域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其他專題地圖的,應當根據地圖載負量標載國家機關和醫療機構、學校、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服務機構及設施,並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三十二條【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 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和公布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建議材料。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建議材料,應當提出辦理意見並轉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質量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成果應當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後方能提供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質量檢驗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
第三十四條【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數據共建共享機制,實現政府部門間的地理信息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加工和編制多尺度、多類型的公眾版測繪成果,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第三十五條【產業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地理信息產業,支持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技術,開發基於時空大數據的即需即供、主動服務、個性服務新模式,推進數字地圖、實景三維等地理信息數據與現代物流、共享經濟、低空經濟、智慧出行等新產業融合,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
第五章 測繪基準與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六條【平面坐標系統】 除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每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只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城市平面坐標系統。
第三十七條【導航定位基準】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北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並向社會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第三十八條【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應當在確保滿足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基準站網,避免重複建設。確需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提供位置數據服務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並建立健全數據安全保障制度,確保國家地理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條【永久性測量標誌管護】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級和省級基礎測繪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維護;市、縣級基礎測繪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維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和維護永久性測量標誌,並建立健全測量標誌保護檔案。
第四十條【委託保管】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並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四十一條【永久性測量標誌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區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報經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所需的費用,並協助做好重建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四條【測繪活動管理】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告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測繪項目備案,並為測繪單位提供便利服務。
涉及軍事管理區或者國防科技工業重要設施的測繪項目,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信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測繪單位的信用管理,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示信用信息。
第四十六條【安全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
第四十七條【專項檢查】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備案手續、建設情況、安全保密等內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處分罰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違法行為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相關設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涉及測繪資質違法行為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測繪工具。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測繪工具。
第五十一條【涉及測繪資質違法行為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第五十二條【涉及測繪執業資格違法行為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對其所在單位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第五十四條【違法收取標載費用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行政區域地圖收取標載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標載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智慧型設備行為適用】 使用智慧型網聯汽車以及其他安裝或者集成空間位置感測器的智慧型設備,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空間坐標、影像、點雲及其屬性信息進行生產、保管、利用等行為,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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