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河北省地圖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2月12日公布的《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模擬地圖(紙、布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三維地圖、實景地圖、影像地圖等)、網際網路地圖以及各類產品附著的地圖圖形等。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普及國家版圖知識,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地圖產品的開發,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推進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培育、拓展大眾地理信息消費市場。
第六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
在地圖編制活動中從事外業地理信息數據採集的人員應當依法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七條 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全圖、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地圖的,在編制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編制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地圖的,在編制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以及相互關係,且專業內容和有關數據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第十條 在地圖上表示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區域性民眾自治組織轄區名稱,專業區名稱,居民地名稱,專業設施名稱,紀念地和旅遊勝地名稱,大型建築物名稱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的,應當按照依法確定並公布的最新標準名稱表示。
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表示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製。行政區劃調整後的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調整後的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成果繪製。
在地圖上表示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擬訂、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製。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未勘定的,按照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習慣畫法圖編制。
第十二條 編制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空間位置精度不得高於50米;影像地面解析度不得優於05米;不得標註涉密地理信息,不得處理建築物、構築物等固定設施。
編制公開使用的實景地圖的單位,應當對實景地圖中不得公開表示的內容進行處理並詳細記錄處理方法、工作流程和處理內容。
涉及國家秘密的遙感影像地圖、實景地圖,在公開使用前應當依法送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第十三條 繪製中國示意性地圖,應當完整、準確地反映中國領土範圍,保持國界線的形狀特徵,正確表示台灣島、南海諸島、釣魚島、赤尾嶼等重要島嶼和中印邊界線走向,不得隨意刪減或者用其他圖形遮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益性地圖網站建設。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益性地圖網站向社會提供公益性地圖服務,供無償使用。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於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十五條 除景區圖、街區圖、公共運輸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外,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按照《地圖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報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直接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公益性地圖,未對其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可以不送審。
第十六條 地圖送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需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省行政區域全圖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為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
對於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各種展會宣傳品、戶外廣告牌(條幅)等附著的地圖圖形,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地圖,由負責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地圖內容技術審查工作由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承擔。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公開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對送審地圖進行審查,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查意見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配備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應當依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方能從事地圖內容審查工作。
第二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核發地圖審核批准檔案並註明審圖號。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布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審圖號,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負責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改變經審核批准的地圖內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送審。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本省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
任何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本省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
第二十三條 在地圖上登載廣告,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完整性,廣告幅面應當不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地圖應當由具有地圖出版業務範圍的單位出版。
地圖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圖出版物的版號、版面。
在網路上出版其他地圖出版單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出版的地圖且不改變原地圖內容的,應當在網路地圖的相應頁面顯著標明原地圖出版單位名稱、審圖號以及書號、刊號、網路出版物號或者網址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註和地圖資料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伺服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制定網際網路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個人位置信息的,應當徵得被收集者同意,並建立健全個人位置信息保護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位置信息安全。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需要收集、使用被收集者個人位置信息的,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被收集者的個人位置信息。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提供地圖APP服務的,應當及時更新平台軟體和地圖資料庫,豐富地圖數據內容和服務功能,並遵守前款關於個人位置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用於提供服務的地圖資料庫以及其他資料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網際網路上傳標註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際網路地圖監管系統定期監控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行為,發現網際網路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內容的,及時會同新聞出版、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等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6個月將新增內容以及核查校對情況送交負責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工商、新聞出版、海關和通信管理等多部門參與的地圖市場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地圖質量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生產經營企業登記註冊、流通領域的地圖產品以及利用地圖發布廣告等的監督管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單位資質審核和地圖出版行為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地圖出版管理的相關規定;海關應當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對進口、出口的地圖和地圖產品通關;通信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通過網際網路上傳標註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網際網路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1997年2月12日公布的《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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