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加強外事管理的規定

《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加強外事管理的規定》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10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加強外事管理的規定 
  • 發布日期:2008年10月27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 主題分類:其他
檔案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對外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8]16號),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堅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統一領導,認真執行國家的對外方針政策和外事工作規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指導下開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項報省委、省政府審批,重要外事事項報省外事主管部門審批。
二、人事處是廳機關及廳直屬單位涉外事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廳組織的出國(境)團組的業務審核、組織與管理,按照規定上報審批;負責提出廳機關及廳直屬單位因公出訪人員建議並辦理出國報批工作。
三、規範因公出國(境)程式,加強審批管理。出國(境)人員要填寫《河北省民政廳因公出國(境)審核意見表》,人事處進行業務審核後,由財務部門根據經費預算和財政部制定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核出國(境)費用,並就其出國經費開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審核意見;由監察室就其是否有影響出國(境)的違紀問題提出審核意見。人事處根據審核意見,報分管廳長和廳長審批。
四、因公出國(境)的管理原則和要求
(一)因公出訪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訪路線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訪路線),組團人員要適當,必須按批准的方案實施,未經批准不得繞道,不得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二)黨政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出訪,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同一單位的主要領導原則上不同團出訪或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新任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職工作,無特殊情況,一年內不安排出訪。
(三)廳級及其以下人員因公出訪,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嚴禁通過因私渠道辦理出訪手續。因私出國(境)僅限於自費旅遊、探親和處理其他個人事務,並須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因私出國(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國(境 )證件。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規定,廳級正職原則上1年出訪不超過1次,廳級副職原則上2年出訪不超過1次。我廳處級幹部原則上3年出訪不超過1次,科以下(含科級)幹部一般不安排出訪。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訪的,按規定程式審批。處級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訪,按有關許可權批准後進行安排。
(五)廳機關各處(室、局)及廳直屬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訪。
(六)離退休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七)因公出訪人員應於回國(境)後15日內向人事處遞交出訪情況報告,並報監察室備案。
(八)因公出國人員應於回國後的七天內按規定上繳因公護照。
(九)出國(境)人員核銷經費時,應提供出國(境)任務批件和護照等證件(包括簽證、簽注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費用明細單據。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人數、天數、路線、公務活動情況、經費計畫等進行核銷,不得核報與公務無關的開支和計畫外發生的費用。
(十)未經國家主管部門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國政黨發生聯繫。
(十一)臨時出訪團組和人員都應接受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的指導和監督,遇有重要問題應及時報告。
四、紀律與監督
(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員都要繼承和發揚外事工作的優良傳統,在對外交往中堅決維護國家利益和尊嚴,加強協調配合,嚴守國家秘密,注意勤儉節約,自覺遵守外事紀律,抵制和克服各種不正之風。
(二)各處(室、局)、各單位的負責人要認真負責,嚴格按外事規定執行,對因把關不嚴或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三)加強對外事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對外方針政策、外事紀律和外事工作規章制度的人員,由廳人事處會同廳監察室認真查處,監督糾正。對情節嚴重者,按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由廳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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