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修正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修正案
  • 發布日期:2002-09-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暫住證》應根據暫住人申請註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暫住人逾期需要繼續暫住的,應重新申領新證。”
二、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務工、經商和從事其他勞務、經濟活動的,繳納管理費。”
刪去第九條第二款。
三、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暫住證》是暫住人口合法居住和辦理權益事務的有效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僱傭未領《暫住證》的暫住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
四、刪去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十六條增加三項,作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二)限制暫住人口人身自由的;(三)以罰款等相威脅向暫住人口索取財物或者要求其請客吃飯的;(四)其他刁難暫住人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申領《暫住證》,並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的,對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三)僱傭未申領《暫住證》的暫住人的,對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六、刪去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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