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辦字[2000]73號
【發布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2000-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全省外派勞務管理工作的
通知(辦字〔2000〕73號2000年8月28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外派勞務管理工作,切實保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促進我省外派勞務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切實加強外派勞務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領導,強化對外派勞務工作的行業管理。 各級政府要從促進河北經濟發展的長遠利益出發,切實加強對外派勞務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外派勞務發展規劃,促進外派勞務合作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我省外派勞務業務由省外經貿廳和各市縣外經貿局統一歸口管理。外經貿、外辦、公安、工商、勞動等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審批外派勞務項目,嚴格培訓外派勞務人員,加強對護照和簽證的管理,整頓和規範外派勞務市場,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鼓勵和支持大中型實體企業、科技院所、諮詢設計院申報和取得工程承包和外派勞務經營權。任何沒有經外經貿部正式批准獲得外經經營權的公司或實體不得經營外派勞務業務。各級各類外經企業必須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開展外派勞務業務,鞏固開發傳統市場,大力開拓新市場,開發一手勞務和高技術含量的勞務項目,以工程承包、境外投資帶動勞務輸出,以技術人員的派出為先導,開避外派勞務新領域。
二、加強外派勞務項目的前期管理,切實保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要針對不同地區的市場特點,廣開勞務市場信息渠道,做好項目的篩選、論證和儲備。對成建制外派勞務項目,對敏感國家和地區的外派勞務項目和有女性從事的勞務項目,要事先通過外經貿主管部門徵求我駐外使館經商處核實後,方可立項審批。向外派遣勞務,必須事先對外派市場和合作夥伴的資信進行認真考察,弄清境外工作地點、性質和僱主背景等。對初次接受我女性勞務人員的外方僱主,要詳細調查並確認工作範圍。嚴禁向美容美髮廳、迪廳、酒吧等服務娛樂場所派遣女性勞務,嚴禁派遣女性勞務從事推拿按摩業務。
三、加強對外派勞務人員的招聘和廣告及契約的管理。 外派單位在對外簽訂勞務合作契約時,要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符合國家外經貿部有關《勞務輸出契約主要條款內容》的要求,確保契約的完整、嚴謹、合法,保障我經營公司和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企業在簽訂派遣契約前,必須徵得我駐外使館經商處同意。如果是委託有關單位代理招聘的,要與受委託方簽訂協定,並要求受委託方嚴格按照雙方協定招聘。嚴禁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和欺騙行為。派出單位擬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和其他媒體發布招聘外派勞務廣告前,須首先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或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否則,任何媒體均不得與其簽定廣告契約,更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發布和刊登外派勞務招聘的報導和廣告信息。外派單位與勞務人員所簽訂的契約要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有索賠條款,具體規定雙方的責任及出現問題後的處理措施。對外派勞務人員在外的基本生活條件、工資、工時、工期、加班以及計費標準、工作強度與標準、醫療和各種保險等都要表述準確清楚。在與外省外派單位簽訂的合作契約中或由外省外派單位出具的委託書中,必須明確項目後期管理的責任。
四、加強對外派勞務人員培訓的管理。 外派勞務人員必須經外經貿部批准成立的外派勞務培訓中心培訓。培訓中心必須有固定的培訓地點和必要的教學設備,配有專職和兼職教員,統一使用外經貿部核定的專用教材。根據外派勞務人員派往的國家或地區和勞務人員從事的工作性質,在提高其專業技能和外語水平的基礎上,還要加強思想政治素質和培訓,加強法律法規、國別政策、經濟形勢等方面的培訓。要建立勞務人員檔案庫和勞務儲備庫。
五、加強外派勞務人員的出國審批和簽證管理。 外派單位必須對外派勞務人員的政治條件和工作能力進行認真的審查,嚴格把關。外派勞務人員均應持有駐在國政府簽發的有效工作簽證,不得持旅遊簽證或訪問簽證出境受僱於外方業主。嚴禁社會上個別沒有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公司和個體戶通過辦私照和短期出訪或旅遊簽證,向國外派遣勞務或非法移民。要加強出國護照的管理工作,在沒有辦妥出國簽證前,不得將護照交給外派勞務人員本人,在國外期間,護照由團組領導指定專人統一保管;外派勞務人員回國後,勞務公司應及時將護照繳回發照機關。
六、加強外派勞務的後期管理。 對成建制派出或30人以上的外派勞務項目,外派單位要派出相應的管理人員實施駐地管理。對其他勞務人員集中或10--20人的項目,要指定專人負責。同時,要定期派人前往考察,準確及時地了解和掌握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外派勞務項目的審批部門,要指導和監督項目契約的執行,對外派勞務人員的生活工作情況要進行定期跟蹤考察,及時掌握人員思想動態和帶傾向性的問題。外派單位要加強和保持與駐外使館經商處的聯繫,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後,要接受我駐當地使館經商處的管理。外派勞務管理部門和外派單位都要從嚴管理,建立責任制。對於不執行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有欺騙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外派勞務經營權處理,直至上報外經貿部取消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