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通知
  • 地區:河北省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2002〕33號
【發布日期】2002-09-01
【生效日期】2002-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冀政〔2002〕33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 02〕12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系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各設區市要按照《 條例》規定,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代表為主組成,其中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房改、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 占1/3。管委會實行委員制,委員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會委員總數不超過25人(省會城市不超過30人)。管委會主任經全 體委員推舉,按規定程式上報,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會的組建工作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通過建立嚴格、規範的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真正做到依法決策、自主決策、民主決策。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
(五 )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審批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比例;
( 八)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的公布。對管委會依法作出的決策,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不得干預。管委會的日常工作由房改部門負責。
二、調整和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和機構審批許可權,各設區城市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隸屬城市人民政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不掛靠任何部門或單位,不與其他部門或單位合署辦公,不得投資、參股或者興辦各類經濟實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由管委會擇優推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並辦理任免手續。管理中心負責人不得兼職。各設區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根據當地住房公積金規模合理核定,從嚴控制,並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及時進行法人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留用或聘用。未留用人員由當地市人民政府協調,負責妥善安置。
縣(市、區)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管理中心可改組為業務經辦網點,也可委託銀行代辦業務。少數資金數額大、管理工作規範、符合設定標準的縣(市)和單位可改組為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分支機構的設立要從嚴控制,嚴格把關。
自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下發之日起,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歸集、轉移、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前提下,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資產、人員編制一律凍結。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對現有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資產、人員等狀況進行清理,核實債權債務,經審計後逐一登記造冊。在此基礎上,將清理後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一併轉入新 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調整規範工作,要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成熟一個,成立一個,全部調整工作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在機構調整過程中,要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開展。
三、理順和強化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
要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進一步理順和完善監督體系,強化專職機構的監督職能,形成自上而下的監督機制,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各項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全省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為加大監督管理力度,設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監管辦”) ,與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為專門對住房公積金實施監督管理職能的專職機構。省監管辦的主要職責是:具體承擔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法規、制度和辦法,建立全省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控。
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自覺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監督。同級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全過程的監督。重點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預決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住房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預算和管理費用預算,並嚴格按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執行,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時,要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年終編制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決算和管理費用決算,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抄報同級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要進行審計監督,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結果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和省監管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依法接受審計監督。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受委託銀行 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管。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自覺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通過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有效憑證、定期向職工發放對賬單、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查詢系統、依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方式,增加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在結算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要將包括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呈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對職工和單位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覆核,並按《條例》規定的時限予以答覆。對職工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要及時核實,嚴肅處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內部管理,強化自我監督意識,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其管理費用標準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四、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把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列入領導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範圍,特別是經濟條件較好但至今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首先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經濟效益較好的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起來 ,逐步向其他行業延伸,最終達到所有單位招聘職工,用人單位職工個人都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 例各按不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確定;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近期內單位繳存比例不得超過15%。繳存 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每年核定一次,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單位和職工要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符合停、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有關規定的, 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依據《條例》,加大執法力度,督促新設立單位及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 額交納住房公積金。對違反《條例》,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依據《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五、積極開展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在提供擔保的前提下,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以用於:當地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和二級市場購買的合法產權住房;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職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職工本人償還商業銀行的購房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規定向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嚴禁發放任何住房項目貸款。各設區市要加強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重大意義、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和低存低貸的政策優勢以及個人 住房委託貸款政策的宣傳,引導居民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買房,增強權益意識和貸款需求,使職工從公積金制度和政策中得到實惠。凡沒有開展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要積極運作,儘快啟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要轉變作風,簡化手續,降低費用, 提高效率,優質服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完善個人貸款檔案管理,實行貸後跟蹤管理,加大逾期貸款催收力度,保證貸款資金安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餘額的60%,用住房 公積金購買國債的比例原則上不得高於上年底住房公積金歸集餘額的20%。
六、規範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加強對個人賬戶的管理
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五家商業銀行範圍內,為本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其中,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的銀行,一個市不得超過兩家。各市確定的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銀行及網點,應當報省監 管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同意後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並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定期與受委託銀行對賬。
省建設廳、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管理職權,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監督。受委託銀行對專戶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負有監督責任,發現違規問題要及時向所屬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映。凡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七、加強領導,嚴密組織
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深化認識,加強領導,統一部署,精心組織。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的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在管委會參與下進行工作,並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定機構調整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省政府建立住房公積金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政府領導、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監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省政府法制辦、省編委辦、省房改辦(監管辦)、省總工會、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同志以及省社會科學院、省政府研究室有關專家組成,並定期召開會議。聯席會議的召集由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調整工作,按照“凍結、清理、審計、移交”的步驟分步實施。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堅決查處和糾正。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回收”的原則,加快回收項目貸款和違規使用的資金。對目前已被擠占、挪用的住房公積金,由原決策機構和決策人負責,在2002年10月底前全部收回;對違規發放的項目貸款,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而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過程中,必須增強政策觀念和紀律觀念,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嚴肅紀律,令行禁止。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藉機私分財物,不準突擊提乾,不準擅自擴充編制,不準濫發獎金和實物。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於2002年10月底之前,向省人民政府寫出完成本區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報告。省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設區市機構調整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在2002年11月份組織對各設區市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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