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報送住房公積金工作情況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06-2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建辦金管[2002]41號
【發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2002-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辦金管[2002]41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及全國住房公積金工作會議提出的要求,為切實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和監督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各地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情況,及時地總結經驗,發現和糾正問題,現將住房公積金管理等信息報送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形式
各省(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監管機構)、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定期或隨時以紙質檔案或電子文檔形式,向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司報送住房公積金工作情況。
二、報送內容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訂的貫徹《條例》、《通知》的法規和政策檔案,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工作制度,重要會議的省市領導講話等;
2.每月末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委會研究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進展情況、監管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以“工作簡報”的形式報送;
3.每半年和每年分別報送本期(半年和全年)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總結和下期(半年和全年)工作計畫;
4.按照《建設部房地產統計報表制度(試行)》(國統函[2002]29號)和《建設部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情況統計表>的通知》(建房改[2000]37號)的要求,按期報送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
5.對上級監管部門責成糾正的和舉報、信訪渠道反映的問題,各省(自治區)公積金監管機構、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委會要在一個月內報送有關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重大情況要隨時報告。
三、要求
1.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和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委會要重視住房公積金管理和監督情況的報送工作,確保渠道的暢通。各省(自治區)公積金監管機構和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委會要確定一名熟悉住房公積金相關法規、政策、並掌握整體情況的人員作為聯絡員,負責日常聯絡和溝通工作。請於2002年7月 15日前將聯絡員及聯繫方式告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