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11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2002]51號
  • 發布日期:2002-11-18
  • 生效日期:2002-11-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一、切實做好長城保護基礎工作。,二、正確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係。,三、嚴厲打擊破壞長城的犯罪活動。,

簡介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2002]51號
【發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2002-1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2]51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長城是我國歷史上偉大的建築工程,我省是長城途經距離較長的省份之一。改革開放以來,長城對促進我省對外文化交流和經濟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在長城的保護管理中,還存在著保護措施不力、建設性破壞、開發利用過度等問題,破壞長城案件時有發生。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做好長城保護基礎工作。

建立長城保護領導責任制,有關市、縣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並將保護長城的責任分解落實到沿線各鄉(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明確保護管理區域和目標。在長城重要區段設立專門文物保護管理所。儘快建立民眾性保護員隊伍,加強宣傳,積極動員廣大人民民眾參與到保護長城活動中來。
有關市、縣要抓緊編制長城整體保護規劃和重點區段保護規劃,並與城鎮發展規劃相銜接。要按照全面保護,重點維修,重點開放的方針和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選擇重點區段進行維修。維修設計方案須報經省文物局批准。在長城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長城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依法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長城安全和有礙長城景觀的設施,所建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應與長城環境風貌相協調,設計方案要經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報省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停工、依法拆除,並處以罰款;對長城造成損壞的,要在文物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修繕,所需經費由責任單位或當地政府負擔。

二、正確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係。

長城的一切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都要以保護和保存為前提,確保文物安全,嚴禁無限度、無規劃的惡性開發和利用。凡涉及長城的重大建設項目、開發利用計畫和管理體制的事項,要進行科學論證與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文物、環保、建設等部門同意。
要依法理順長城保護管理體制,堅持由文物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長城保護管理工作,不得將長城管理和監督的職責交由企業承擔或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任何改變長城管理體制或隸屬關係和用途的,必須按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依法定程式批准,已改變長城保護管理體制或隸屬關係及性質、任務和用途的,必須限期糾正。
要將長城的保護和利用有機結合起來。每年從長城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長城的保護維修、科學研究和支付長城保護員的報酬。逐步形成長城保護促進長城旅遊、長城旅遊推動長城保護的良性循環。

三、嚴厲打擊破壞長城的犯罪活動。

各級政府要將打擊破壞長城的犯罪活動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實行標本兼治。文物、公安、司法等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嚴厲查處破壞長城的違法行為。對群體性損壞長城的首要分子要嚴懲不貸。在基本建設和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長城破壞的,對其主要責任人的失職、瀆職行為,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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