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是2002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辦字[2002]106號
【發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2002-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辦字[2002]10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2〕52號)精神,加強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確職責,規範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針對當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按照國務院國辦發〔2002〕52號檔案要求,督促有關部門紮實工作,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現有硝酸銨、氯酸鉀生產廠(點)的清理和庫存硝酸銨、氯酸鉀的調查摸底,由省經貿委商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經營企業目前庫存的硝酸銨、氯酸鉀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摸底,庫存情況摸清後,商省國防科工辦統一組織有償轉讓給民爆器材和火柴等生產企業。今後民用炸藥定點生產企業、製藥、製冷劑等生產企業購買硝酸銨(含由外省購入的硝酸銨),火柴、製藥、印染等生產企業購買氯酸鉀由省國防科工辦批准(實行購銷契約鑑證的方式);教學、科研等單位臨時購買硝酸銨、氯酸鉀,憑單位申請向所在地縣或設區市公安局申領《爆炸物品購買證》。中阿化肥有限公司購買硝酸銨由省經貿委批准。省國防科工辦和省公安廳要督促雷管生產企業按照雷管編碼打號的安全質量技術要求,完成雷管編碼打號工作,並儘快通過驗收。
二、採取措施,加強監督。各民爆器材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必須建立並實行民爆器材生產、經營和使用登記制度,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由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民爆器材使用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實施聯網監控,並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檢查。對無《爆炸物品購買證》或無契約、超契約規定的品種、數量非法銷售民爆器材的,由公安機關和民爆器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明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部門和職責,加大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和硬體建設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本地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等問題。省經貿委、省國防科工辦、省公安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2〕52號檔案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審批制度,認真履行“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凡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致使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