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10.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0.16
  • 實施時間:1989.10.1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收費原則,第三章 收費管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項收費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制止亂收費,保障合法收費,保證經濟體制改革和建設事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含國務院各部門及外埠駐冀單位)和個人,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而提供特定服務所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因提供勞務而收取的經營性收費。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指收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經營性收費。系指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事業性收費。系指以服務為主,不以盈利為目的或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三)行政性收費。系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而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物價、財政、審計部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收費原則

第五條 經營性收費按提供服務的成本加稅金和合理利潤確定。
第六條 事業性收費堅持不以盈利為目的,應根據所提供服務的費用支出、受益程度和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本著補償合理支出並考慮財政撥款和補貼情況分別加以確定
第七條 行政性收費應從嚴掌握,除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公務和開展業務活動的不得收費。確因社會、經濟、技術管理需要而收費的,應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必須有管理的事實,按照工本費收取。

第三章 收費管理

第八條 經營性收費、事業性收費、行政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分級管理。省及省以上收費分工管理目錄,由省物價局、財政廳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頒發;省以下收費管理目錄,由地、市、縣(區)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頒發。
第九條 經營性收費增設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屬縣(市、區)許可權內的,由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同級物價部門審批,報地區和省轄市物價部門備案;地區、省轄市許可權內的,由地、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批,報省物價局備案,省許可權範圍內的,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物價局審批,重要的收費需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家物價局備案。
經營性收費中需要放開,實行市場調節的,按分級管理許可權,由物價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上級物價部門審批,並報省物價局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事業性收費增設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一般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重要的收費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一些對人民生活影響不大、涉及面不廣的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河北省省以上收費管理分工目錄》規定的範圍,由地區、省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性收費增設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一般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重要的收費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區域性的收費,嚴格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縣(市、區)範圍內收費項目的立項,由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提出,報地區,省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並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制訂或調整收費標準由縣(市、區)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報地區、省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備案。
(二)地區、省轄市範圍內收費項目的立項,由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提出,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制訂或調整收費標準,由地、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在下級部門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上級物價、財政及業務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轉發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經營性、事業性、行政性收費檔案,應徵得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的同意或聯合行文,否則,物價、財政部門有權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 凡經批准的收費,收費單位應依據《河北省收費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河北省收費許可證》,憑證收費。
第十六條 除有特殊規定者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河北省非經營性收費票據;經營性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制發的經營性收費票據,否則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第十七條 事業性、行政性收費的收支,必須納入同級財政部門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設立收費專項帳冊,屬於預算外資金的,應嚴格執行預算外饒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收費單位必須接受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公民的監督。凡是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收費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物價檢查機關檢舉、揭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亂收費或違法行為。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並由物價,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各級地方政府或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的;
(二)超越規定許可權,擅自增設收費項目的;
(三)未按規定許可權批准,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沒有按規定申領《河北諮詢收費許可證》而收費的;
(五)塗改、轉讓、出租收費許可證的;
(六)不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而收費或塗改、偽造、轉讓收費票據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五)、(七)款規定者,由物價檢查機關查處,其非法所得退還交費者,不能退還的,由物價部門收繳財政,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有關物價監督檢查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五)款規定者,還要分別給予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者,由財政部門根據票據管理的規定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百元以下為罰款,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過去省內頒發的有關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物價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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