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規定(試行)

《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規定(試行)》在1988.12.3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規定(試行)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31
  • 實施時間:1988.12.3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第三章 中介機構,第四章 技術貿易管理,第五章 技術契約管理,第六章 技術貿易的財稅管理,第七章 罰則,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繁榮技術市場,保障技術商品正常流通,加速科技成果的套用和推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進行技術貿易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發展技術市場應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以“集中指導、多家經營、方便基層、買賣兩利”為原則,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術貿易活動。
科技、經濟、財政、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管理部門應參與技術市場的管理,為技術市場創造良好條件。
第四條 擁有技術的單位和個人,可按照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技術交易活動,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

第五條 省科技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協調、指導全省的技術市場。
第六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應設立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具體行使政府對當地技術市場的管理職能。
第七條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負責督促檢查有關技術市場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技術中介機構、技術開發經營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及技術市場統計工作,分析、反饋技術市場信息,為巨觀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四)負責技術法律諮詢,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技術契約糾紛仲裁,維護技術交易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中介機構

第八條 成立技術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當地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審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須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九條 技術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服務方向和經營範圍;
(二)有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和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技術中介機構承擔溝通信息、評價技術、如實反映交易雙方履約能力、協助成交、忠實守信、保守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義務。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應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進行技術貿易活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第四章 技術貿易管理

第十二條 技術市場的業務範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和技術出口等。
第十三條 技術商品範圍:
(一)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
(二)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等;
(三)技術項目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四)有單位證明或出具法律保證書的個人技術成果;
(五)構成技術商品的其它智力勞動成果。
第十四條 技術貿易可通過常設(流動)技術市場、技術成果交流(交易)會、招標會、洽談會和利用中介機構牽線搭橋、組織供需雙方直接見面等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 技術貿易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接受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金融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技術商品必須有助於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經濟利益而需要保密的技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易。

第五章 技術契約管理

第十七條 訂立技術契約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和有關規定,並分別使用全省統一格式的《技術轉讓契約書》、《技術開發契約書》、《技術諮詢契約書》和《技術服務契約書》。
第十八條 實行技術契約登記制度。技術契約(包括經公證和鑑證的契約)必須到當地技術契約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只收工本費)。銀行、稅務等有關部門憑登記憑證辦理支付酬金或征免稅收手續。
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到當地專利管理機構登記。
第十九條 各級科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特點和要求,按照本部門的業務範圍,協同做好技術契約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效技術契約的確認,查處利用技術契約進行違法活動的案件。對涉及非法壟斷技術和妨礙技術進步、侵害他人技術權益的技術契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委託當地科技管理部門或專利管理機構做出結論後,再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因技術契約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調解決或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據契約訂立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仲裁機構或其它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中涉及發明權、發現權、技術成果權或者專利申請權、專利侵權爭議的,仲裁機構應委託當地科技管理部門或專利管理機構做出結論,然後再行處理。
當事人沒有在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技術貿易的財稅管理

第二十二條 技術商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由交易雙方協商,可採取一次總算分期支付、按該項技術實施後新增銷售額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等方式計算。
第二十三條 技術受讓方支付的技術費用,一次總算的,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數額較大時可分期攤銷。按新增銷售額或利潤提成的,在實施該項技術後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支付的技術費用,在事業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沒有事業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的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技術出讓方可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純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酬金,獎勵對完成該項技術有直接貢獻的個人。向已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提供技術,酬金可酌情給予優惠。此項費用不計入本單位獎金總額。
第二十五條 技術中介機構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數額和支付方法由三方協商確定。可從所得純中介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獎勵促成交易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技術貿易收入與非技術性收入分別記帳,各單位留用的技術貿易純收入,列預算外資金,以五比三比二的比例用於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第二十七條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技術貿易的純技術性收入,暫免徵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技術貿易的純技術性收入全年不超過三十萬元的暫免徵所得稅;超過三十萬元的部分,依法徵收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個人技術貿易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技術貿易的純技術性收入,暫免徵營業稅。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損失、停業整頓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違法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的,
(二)剽竊他人技術成果,侵犯他人技術權益的;
(三)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契約的;
(四)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
(五)無照經營或以技術貿易為名超越其核定的經營範圍的;
(六)倒賣技術契約或者訂立假契約。騙取科技貸款或者經費用於非法經營的,以及截留利潤、偷稅漏稅、濫發獎金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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