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特崗教師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加強對河北省特崗教師的管理,增強特崗教師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充分發揮特崗教師在農村學校教書育人的積極作用,推進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於2010年3月9日發布並施行。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冀教師〔2010〕15號
各設區市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辦:
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特崗教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河北省特崗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一○年三月九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河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實施工作,加強對特崗教師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崗教師是指由國家教育部、財政部、人社部、中央編辦組織實施的通過公開招聘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任教三年的教師。
第二章 管理與考核
第三條 特崗教師實行公開招聘,契約管理。
第四條 特崗教師在服務期間實行省、市、縣、校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省級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部門負責全省特崗教師巨觀管理工作,制定政策和辦法,指導設崗縣及其所在市對特崗教師的管理工作,建立河北省特崗教師資料庫,對招聘的特崗教師進行跟蹤評估,監督、協調特崗教師相關保障政策的落實。
市級教育、財政、人事、編制部門協助省級相關部門對特崗教師進行巨觀管理,指導設崗縣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特崗教師進行管理,建立轄區內特崗教師資料庫,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特崗教師的解聘、辭聘工作。
縣級教育、財政、人事、編制部門按照《河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教師聘用協定書》規定條款加強對縣域內特崗教師的日常管理,負責安排特崗教師服務的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特崗教師相關政策保障,指導設崗學校對特崗教師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建立特崗教師考核檔案,審核設崗學校每學年度對特崗教師確定的年度考核等次,負責縣域內特崗教師的解聘、辭聘工作。
設崗學校負責本校特崗教師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據學校崗位設定需要和特崗教師的專業特長為本校特崗教師提供合適的工作崗位,並對特崗教師的工作給予指導和幫助,負責為特崗教師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條件。
第五條 服務期間,特崗教師出現重大疾病,按以下規定辦理:根據醫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級別的醫院,下同)檢查證明,經服務學校報設崗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暫停服務工作,根據醫生建議積極進行治療,治療期間繼續發放工資及津補貼,並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保險理賠手續。治療痊癒的,憑醫院證明,經服務學校同意報設崗縣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返回服務崗位繼續工作,服務時間不再延長。在三個月內無法治癒或治癒後不適宜繼續工作的,憑醫院證明,應解除服務協定,終止服務工作,停發工資及相關福利。解除服務協定由設崗縣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向所在市教育局報告,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廳報告備案。
第六條 特崗教師在服務期內原則上不得申請流動,若確因工作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設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按畢業生就業或有關規定辦理調配手續。
第七條 特崗教師的考核分學年度考核和服務期滿考核。考核內容為特崗教師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八條 特崗教師的考核辦法參照設崗學校教職工考核辦法執行。學校考核工作結束後,將考核結果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將考核登記表存入特崗教師的檔案,同時將縣域內特崗教師的考核結果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九條 特崗教師經考核不合格者,縣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單方中止協定,實行解聘。凡特崗教師的解聘,由服務學校據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依據,書面報告縣級教育部門會同財政、人事、編制等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備案。不得隨意解聘特崗教師。
第十條 特崗教師在服務期間,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自行提出終止協定。否則,其畢業學校學生就業管理部門不再為其辦理畢業生改派手續。
第三章 職責與義務
第十一條 特崗教師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相應條件和基本素養,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二條 特崗教師在服務期間,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服務的設崗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服務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接受服務的設崗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服務學校的統一管理和考核,注重品德修養,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加強專業能力鍛鍊,提高工作實績,堅持廉潔自律,按照服務學校統一安排的工作崗位,愛崗敬業,盡職盡責,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努力服務基層農村教育。
第十三條 特崗教師除參加崗前培訓外,在服務期間,有權利和義務參加服務學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四章 待遇及政策保障
第十四條 服務期間,特崗教師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因特殊情況需請病假、事假的,應書面提出申請(病假需提供醫院證明)並按規定報批。
第十五條 特崗教師在聘任期間,執行設崗縣教師同等工資制度和標準,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也享受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同等待遇。
特崗教師在服務期間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享受與當地在編在崗公辦教師相同的社會保障待遇,相關保障(保險)手續由設崗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辦理。
第十六條 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特崗教師,將頒發教育部統一印製的《特崗教師服務證書》,憑此證書可以享受《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原人事部等部門《關於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6號)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特崗教師三年服務期滿後,三年連續考核合格且本人自願留在當地農村學校任教的,各設崗縣在編制範圍內招錄教師時要優先安排特崗教師入編,工齡和教齡自當年簽訂聘任契約之日起計算。對重新擇業的,要在他們離校前做好工作、財產等交接工作並完善相關手續,省、市、縣有關部門要在轄區內為其重新選擇工作崗位和辦理戶口遷移提供方便條件和必要的幫助。城市、縣城學校教師編制空缺需要補充新教師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聘期已滿、考核合格的特崗教師。
第十八條 特崗教師3年聘期視同“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畫”要求的3年基層教學實踐。符合推薦免試攻讀教育碩士相應條件要求的特崗教師,可按規定推薦免試攻讀教育碩士。
第十九條 特崗教師在聘用期間,具備教師職務任職資格條件的,可按照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條件和規定程式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特崗教師在服務期間違反協定、擅自離開服務崗位、從事違法亂紀活動或因各種原因解除服務協定,均不能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條 特崗教師在服務期間工作成績特別突出、考核優秀的,要及時通報表揚,對其典型事跡和經驗要及時廣泛宣傳,並推薦其參加縣、市、省和國家的相關表彰。
第二十一條 對服務期間有不良行為的特崗教師,應及時進行警示談話,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對拒不接受批評教育者,設崗縣教育行政部門可與其解除服務協定。特崗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黨紀、政紀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並予以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不履行教師崗位職責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帶來損失的;
2、品行不良,侮辱、體罰學生影響惡劣;從教不廉,亂辦班、亂收費,強迫學生購買資料、商品和索要財物等師德不正的;
3、隨意停課、曠教、不遵守規章制度,不服從組織分配的;
4、故意迫使學生輟學的;
5、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六章 戶籍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特崗教師服務期間,其戶口根據本人自願,可留在原籍,也可遷至工作學校所在地或工作學校所在地的縣城;黨(團)組織關係轉至工作單位,參加工作單位的黨(團)組織活動;特崗教師人事檔案原則上由服務縣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服務期滿後,被國家機關、國有事業、企業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在服務期間建立的工作檔案和黨團關係按規定轉到具有人事管理許可權的相關單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服務機構代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