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徵收社會撫養費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程式

《河北省徵收社會撫養費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程式》是河北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徵收社會撫養費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程式
  • 發布文號:冀育政字[2003]6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2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徵收社會撫養費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行為,促使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凡依法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者給予計畫生育行政處罰的,均應當遵守本程式;不遵守本程式的,征費或者處罰無效。
第三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和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據有關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他各類檔案不得作為征費或者處罰的依據。
第四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和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應當堅持教育與追究法律責任相結合,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應當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式相當。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者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征費或者處罰。
第五條 各級計畫生育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因違法實施征費或者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章 征費和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六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決定;給予計畫生育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託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征費或者處罰決定。
第七條 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征費或者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委託書》(見附屬檔案一)。
委託機關對受委託機關實施的征費或者處罰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機關應當以委託機關名義實施征費或者處罰,並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征費或者處罰。
第三章 征費和處罰的決定程式
第八條 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外,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均應按本章規定程式辦理。
第九條 實施征費或者處罰應當行行立案。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見附屬檔案二),經受案機關負責人批准。
未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的,視為案件不成立。
在呈報立案審批時,應一併附送發現案件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經受案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後,應按以下規定指派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調查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無直接利害關係;
(三)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
(四)調查應當堅持全面、客觀、公開、合法的原則。
調查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見附屬檔案三),主要適用於詢問當事人、證人。根據案件情況,並應製作《取證筆錄》(見附屬檔案四),主要適用於調取物證和書證等證據。
《詢問筆錄》和《取證筆錄》經被調查人、證據提供人審閱無異議後,應當在指定位置簽名或蓋章;未經簽名或者蓋章的,所作筆錄無效。
收集物證、書證時,一般應當收集原物或者原件,因客觀情況不能收集原件或者原物的,可以用拍照、複印等方法複製原物或者原件,並由其持有人、保存人簽名或者蓋章;未經簽名或者蓋章的,複製的物證、書證無效。
被調查人及其他證明案件情況的人,可以親筆或者委託他人代筆書寫證詞;提供書面證詞的,可以使用統一式樣的《證人證言》(見附屬檔案五)。
調查人員不得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進行調查取證。
調查終結後,調查人應當製作《調查報告》(見附屬檔案六)。
第十一條 《調查報告》附案件全部調查材料,應先送受案機關指定的案件審理人進行審理,再送受案機關負責人審查,並應製作《審查決定意見》(見附屬檔案七)。經審理審查,應對以下事項作出判定:
(一)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所收集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處理案件所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違法事實輕微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五)是否違法事實不成立依法應撤銷案件;
(六)是否已構成犯罪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被指定的案件審理人,應當是未參與本案調查的政策法規機構負責人或者政策法規工作人員;政策法規機構負責人或者政策塵土代作人員參與本雜調查的,直接由受案機關負責人進行審查。
案件審理人應對案件全部調查材料進行審理,並如實將審理結果填入《審查決定意見》相應位置。
第十二條 經受案機關負責人同意,擬作出征費或者處罰決定的,在作出征費或者處罰決定前,應當先予實行行征告知,並製作《告知筆錄》[Ⅰ]或者[Ⅱ](見附屬檔案八、九)。
經行政告知後,當事人符合下列條件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節規定的聽證程式舉例聽證,並慶分別製作《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報告》(見附屬檔案十、十一、十二):
(一)徵收社會撫養費一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
(三)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上罰款的;
(四)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的;
(五)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的;
(六)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經營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
不實行行政告知、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不依法舉聽證的,不得作出征費或者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 行政告知及聽證程式完畢後,當事人對實施征費者處罰無異議,或者當事人申辯理由不成立的,經受案機關負責人同意,應當製作《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見附屬檔案十三、十四)。《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作出決定的機關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征費或者處罰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等身份情況;
(三)征費或者處罰所認定的違法事實及證據;
(四)征費或者處罰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
(五)征費或者處罰的具體內容及標準;
(六)征費或者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不服征費或者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
(八)不履行征費或者處罰決定的法律後果。
征費或者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決定機關的印章,並載明作出征費或者處罰決定的日期。
經行政告知及聽證程式,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及證據的,應當進行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根據補充或者重新調查結果,提出新的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征費或者處罰決定書製作完畢後,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直接送達當事人,並填寫《送達回證》(見附屬檔案十五)。
執行直接送達時,如當事人拒絕簽收,可以實行留置送達;根據案件情況確有必要的,可以實行郵寄送達、委託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第四章 征費和處罰的執行
第十五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征費或者處罰決定的,作出征費決定的機關或者受委託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製作《強制執行申請書》(見附屬檔案十六)。
第十六條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在收到征費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申請分期繳納的,應當要求其提供以下單位出具有證明其上一年實際經濟收入總額的材料:
(一)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其所在單位出具;
(二)屬於民營企業經營者或者個體勞動者的,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出具;
(三)屬於城鎮無業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出具;
(四)屬於農村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出具。
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征費決定機關經審查應當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應製作《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審查決定書》(見附屬檔案十七)。
經批准可以實行分期繳納的,征費決定機關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協定。
第十七條 征費決定機關或者受委託機關代收代繳社會撫養費的,應當在四日內將代收代繳的費款繳入指定的機構。
收到費款或者罰款後,征費或者處罰決定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出個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征費或者罰款票據。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對征費或者處罰決定不服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費或者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九條 當事人已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並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和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在其單位張榜公布十日無異議後,由征費決定機關發給其《河產省政策外生育結論證》(見附屬檔案十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程式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印發的《河北省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和計畫生育行政處罰程式》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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