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為貫徹實施國家的產業政策,促進本省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保證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8年08月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98]第9號
【發布日期】1998-08-19
【生效日期】1998-08-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8〕第9號)
河北省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7月16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河北省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家的產業政策,促進本省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保證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屬於國家和本省限制生產、發展的行業或者產品,以及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以上行業或者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持有省級工業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
已經納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管理範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全省的生產許可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管理,並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產品歸口管理部門,下同)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許可證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不得頒發與生產許可證的性質相同或者相似的證件。
第二章 審核發證
第五條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行業或者產品的項目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省技術監督部門商省經濟貿易部門批准後,由省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公告。
第六條省行業主管部門對已經批准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行業或者產品,應當組織制定實施細則,並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技術監督部門批准實施。
第七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勞動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具備完善的生產條件和健全的質量體系。
(四)產品質量符合規定的標準。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省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對企業必備條件的審查。必要時,經省技術監督部門同意,也可以由市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審查。
參加對企業審查的人員,必須具有省級及其以上生產許可證審查員資格。
第九條對企業的產品質量需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封存樣品,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推薦、省技術監督部門確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企業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應當填寫申請書,經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市技術監督部門簽章後,報省行業主管部門。省行業主管部門在企業審查和產品檢驗工作完結後,應當對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進行匯總、簽章,報省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其中,涉及環境污染的行業或者產品,省行業主管部門在簽章前,應當徵求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經對企業審查和對產品檢驗確認其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和省行業主管部門聯合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並由省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公告。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視情況分別作出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或者不超過半年期限的限期整改結論。經整改後仍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凡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第十二條生產許可證採取全省統一的證書、標記和編號方式,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印製和規定。
第十三條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三年,特殊行為或者產品不超過五年,並實行統一的有效截止日期。
第十四條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內,企業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企業名稱、產品執行標準、品種規格範圍變更的,企業應當逐級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繳納有關費用。具體收費項目、標準,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持其生產條件符合取得生產許可證的要求,保證其產品質量合格,並接受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行業或者產品,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的為無證生產,其產品為無證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生產,不得銷售無證產品。
第十八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未標明生產許可證的標記和編號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九條在規定的生產許可證發證期限之後,企業無證生產的,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本規定處罰後,可以提出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企業屬於新投產或者轉產的,應當在投入批量生產前,持有關證明提出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以上企業在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期間,持有省行業主管部門的受理回執,並經市技術監督部門簽章的,不以無證生產論處。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生產許可證或者其標記和編號。
第二十一條對省外企業生產的我省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凡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規定的,在我省銷售前,省外企業必須向我省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質量認可手續。
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產品質量認可手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其產品。否則,以銷售無證產品論處。
第二十二條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不得偽造檢驗數據或者檢驗結論。
第二十三條各級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計畫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及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無證產品行為的查處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對於查處無證產品所需的檢驗、辦案等費用,應當予以支持。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財政部發布的《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產品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河北省對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處罰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省技術監督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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