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辦法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辦法在1995.12.1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2.11
  • 實施時間:1995.12.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部門,第三章 氣象探測環境,第四章 氣象預報與警報,第五章 氣象災害防禦,第六章 氣象服務與氣候資源利用,第七章 氣象行業管理,第八章 地方氣象事業投資與經費,第九章 罰則,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工作,預防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促進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探測、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防禦、氣象服務、氣候資源利用和氣象行業管理等項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和對氣象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並根據國家氣象現代化建設的布局要求和當地需要,建設主要為當地經濟發展服務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
第四條 氣象儀器、設施、標誌,氣象探測環境、探測場地、專用頻率,氣象通信的電路、信道,以及氣象預報等氣象科技成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竊、破壞、侵占、干擾或者非法使用。

第二章 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省對氣象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實行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氣象主管部門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氣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參與制定或者制定有關氣象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統一管理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候影響評價的發布工作;
(四)負責氣象災害防禦等地方氣象事業發展規劃的制定、組織實施和有關的管理工作。
(五)指導並管理有關部門行業對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六)負責國民經濟對社會發展計畫、城市規劃所需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
(七)統一管理並指導、協調專業氣象服務和氣象技術裝備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八)負責氣象行業約管理工作;
(九)依法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十)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農業、林業.水利、海洋、鹽業和民航等設有氣象台站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氣象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三章 氣象探測環境

第八條 制定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涉及氣象探測環境時,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九條 在氣象探測場地附近興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有關規定,不得破壞氣象探測環境。
第十條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對氣象探測有不利影響的工程建設等項活動。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以上活動的,必須徵得氣象主管部門同意。
因工程建設和城市規劃的需要,確需遷移氣象台站及其設施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由建設、占用單位支付遷移、重建費用。

第四章 氣象預報與警報

第十一條 本省對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由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分工公開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
氣象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門發布專業天氣預報。
第十二條 各級郵電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與同級氣象主管部門密切協作,保證氣象通信暢通無阻,迅速、準確地傳遞氣象情報、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其他部門和單位受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委託,可以利用其通信工具為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傳遞原始氣象資料、數據和圖形。
第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及其他廣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的視聽習慣和收視效果,與同級氣象主管部門協商確定氣象預報節目的播發時間,並保證定時播發;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播發時間或者內容的。必須事先徵得發布該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氣象台站同意;對當地氣象台站臨時發布的對國計民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必須及時增播或者插播;對當地氣象台站臨時發布的補充、訂正的氣象預報,必須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五章 氣象災害防禦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對可能影響當地國計民生的颱風、大風、寒潮、冰雹和暴雨(雪)等災害性天氣。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有關部門,並提出防災、抗災建議。
第十五條 在預計發生氣象災害的區域,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提前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氣象災害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搶救措施,並調查、核實氣象災情,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的科學研究,提高預測能力和預報水平,科學地界定氣象災害的等級標準。
第十七條 人工影響天氣和防雷業務技術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氣象主管部門具體管理並組織實施。
人工影響天氣所需的經費和工作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受益單位提供。

第六章 氣象服務與氣候資源利用

第十八條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向社會公開發布。以及利用其他媒體傳播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是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發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為各級人民政府指揮生產、組織防災抗災和為軍事、國防科學試驗或者其他特殊任務提供的氣象服務,以及通過黨政機關主辦的廣播、電視、報刊向社會提供的天氣預報,屬於氣象公益服務範圍,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為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從業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的各類專業專項氣象服務,屬於專業氣象服務範圍,可以有償提供,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收取相應費用。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為大中型工程項目特別是國家和本省的重點工程項目提供氣象服務。
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氣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其他部門承擔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使用的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必須具有準確性、代表性和比較性,並報氣象主管部門審查、鑑證。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國家氣象骨幹工程項目的技術和設備優勢,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章 氣象行業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部門實施氣象行業的管理工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對氣象工作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並鼓勵其他設有氣象台站的部門開展本部門的氣象工作,發揮氣象事業的整體效益。
第二十四條 建設各類氣象台站和配置大中型氣象設備,在開工前和竣工後,應當分別報氣象主管部門進行審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類氣象台站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氣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報送台站檔案變動情況表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各類氣象台站應當執行全國統一的氣象技術規範和氣象裝備儀器、氣象業務等行業標準,並接受氣象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省對氣象技術專用裝備實行使用許可證制度。列入使用許可證管理範圍但未獲得使用許可證的技術裝備,不得投入氣象業務使用。
第二十八條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事業發展和各類氣象台站業務工作的需要培訓氣象專業技術人員。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氣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納入氣象專業職稱評定系列。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定期對氣象專用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並在授權的範圍內按期完成檢定工作。
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專用計量器具。

第八章 地方氣象事業投資與經費

第三十條 地方氣象事業項目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有關事業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應當負責解決同級地方氣象事業項目的投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負責解決同級地方氣象事業項目所需的有關事業經費。
第三十二條 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包括:
(一)在全國統一布局之外,專為地方服務需要建立的氣象台站天氣預報實時業務、服務系統,以及電視天氣預報製作,天氣、氣候監測及其資料、信息加工、處理、分析和服務所需的氣象事業項目;
(二)在全國氣象骨幹通信網之外,專為地方服務需要建立的氣象通信系統、天氣預警系統和其他通信系統所需的氣象事業項目;
(三)為當地農業綜合開發、預測農作物產量、開發利用農業氣候資源、氣象科技扶貧、節水節能和保護生態環境而增加的氣象服務所需的氣象事業項目;
(四)為當地增強防災、抗災的氣象服務能力所需的氣象事業項目;
(五)人工增雨、防雹、防霜和消霧等人工影響天氣的氣象事業項目;
(六)根據當地需要建立的縣級以下農村氣象服務網的氣象事業項目;
(七)國務院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地方氣象事業項目。
第三十三條 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的綜合改善項目以及國家和地方共同受益的氣象事業項目,屬於國家氣象事業和地方氣象事業共同的項目,由國家財政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投資。

第九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竊或者破壞氣象儀器、設施和標誌的;
(二)擾亂氣象探測工作秩序,致使氣象探測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非法向社會公開發布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隨意改動預報、警報內容,構成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有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氣象主管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 違反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有關規定,在氣象探測場地附近興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和《河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非法侵占氣象探測場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經郵電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傳遞的氣象電報發生稽延或者錯誤,致使氣象電報失效的,由郵電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拒絕或者故意拖延播發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省氣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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