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公務員證管理辦法

《河北省國家公務員證管理辦法》是河北省為了加強對國家公務員證的管理,促使公務員有效履行義務,行使應有的權利, 充分發揮公務員證在行政活動中的作用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家公務員證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Hebei provi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ational civil service certificates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6-11-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未知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11-14
【生效日期】1996-1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國家公務員證管理辦法
(1996年11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為了加強對國家公務員證的管理,促使公務員有效履行義務,行使應有的權利, 充分發揮公務員證在行政活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務員證是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經批准取得公務員身份的人員所必須持 有的公務員身份和工作證件。
二、全省公務員證採用同一式樣、同一規格:64開本三色人造革封皮,上面 印有金色國徽和“國家公務員證”字樣,內芯為單面版紙,印有紅色國徽及國家公 務員證、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姓名、性別、年齡、職務、籍貫、工作單位、發證時 間、證件號碼和公務員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及證章等。
三、公務員要隨身攜帶公務員證,在執行公務或需要接受身份審驗的情況下, 應出示公務員證。
四、公務員證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制發,並授權省人事廳統一製作、發放和管理。
五、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制度入軌階段實施工作結束並經檢查驗 收合格後,人事部門要及時為公務員辦理公務員證。原有工作證由所在單位的人事 部門收回,不再使用。
六、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證的發放與管理。鄉 鎮政府機關的公務員證,由縣(市、區)人事部門負責發放和管理。
七、公務員證各欄內容,由公務員所在單位人事處(科)如實填寫,報同級政 府人事部門審核後,加蓋本級政府公務員證管理專用鋼印。
八、新錄用和調入人員,由單位憑錄用、調任手續,到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公務 員證。
九、調出公務員隊伍、辭職辭退人員由所在單位人事處(科)收回其公務員證, 送交同級政府人事部門銷毀;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轉任的,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收 回原證件,發放新證件;公務員職務(含非領導職務)變動後,由單位憑職務任命 檔案及時更換證件,並交回原證件。
十、嚴格公務員證管理。公務員證不準借用,不準塗改,不準偽造,不準非公 務員持有公務員證,如有違反,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證件丟失者, 要登報聲明證件作廢,由單位持登報聲明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補辦證件。
十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列入公務員制度實施範圍的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 不使用公務員證,但統一換髮新的工勤人員工作證(由省人事廳另行製作、發放), 證件管理參照本辦法。
十二、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直屬事業或所屬事業單位暫不換髮工作證,待事業單 位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後再行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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