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創業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創業的決定》是河北省中小企業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創業的決定
  • 發文字號:冀政[2007]67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中小企業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5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創業的決定
冀政[2007]6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創業是發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諧之基。鼓勵創業,促進充分就業,激發創業活力,加快經濟發展,實現全民致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推動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省建設的重要舉措。為鼓勵創業,現做如下決定。
一、激活創業主體
(一)凡具有合法身份證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均可在我省依法申請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凡符合有關條件的,經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可享受我省各項優惠政策。
(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小額貸款。對領取低保金人員創業的,可繼續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三)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創業。對高校畢業生畢業後兩年以內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其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並免收2年代理費。對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可計算為退休費發放的年限,可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後,人事代理期間的年限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四)鼓勵轉業退役軍人再創新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五)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辦外商投資生產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當地政府在用地、信貸等方面要給予支持。
(六)鼓勵農民致富創業。對除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業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環境資源保護等行業外的農村流動性小商販和農民在集貿市場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免於工商登記和收取各項工商行政管理費。對農民創業發展特色農業、農產品加工業和非農業生產的,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批准,減征、免徵所得稅有關稅費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七)鼓勵科技人員兼職創業。鼓勵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兼職創辦企業或從事國家政策允許的有報酬的兼職經營活動。
(八)鼓勵公職人員辭職創業。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批准辭職創辦中小企業的,給予合理經濟補償。
(九)鼓勵企業做強做大。落實各項鼓勵政策,對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技術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良好成長性的中小企業,支持其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扶持培育一批“小巨人”企業,壯大一批龍頭企業,發揮其在創業中引領帶動作用。
二、降低創業門檻
(十)放寬準入領域。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所有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對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標準,鼓勵各類創業主體進入。
(十一)放寬經營範圍。對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可根據創業者申請,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對超出經營範圍的,只要不是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破壞資源和污染環境等行業的,且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有關部門應予以教育規範,凡在限期內改正其違規行為的,可從輕處罰。
(十二)放寬非貨幣形式出資比例。出資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讓土地使用權、高新技術成果等非貨幣形式出資。非貨幣形式出資比例最高可放寬到註冊資本的 70% 。
(十三)放寬對名稱登記的限制。私營有限公司冠用“河北”名稱,註冊資本由300萬元降低為100萬元,其中科技型、服務型、出口創匯型以及從事農業產業開發項目的公司,由300萬元降低為50萬元。
(十四)放寬對經營場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產證明檔案,均可以作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創業者以自有產權房產作為經營場所的,如暫未取得房地產部門制發的產權證書,可以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契約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
(十五)降低企業註冊資本驗資收費標準,減輕創業者創辦企業負擔。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
三、加大創業扶持
(十六)加強財政資金扶持。各級政府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應對與創業有關的項目和活動予以支持。省、市、縣財政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要重點支持創業輔導基地和各類創業輔導機構建設,對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創業者提供的公益性創業輔導服務給予適當補償。
(十七)推進青年‘成功創業計畫’行動。凡我省45歲以下青年初次創業和45歲以下青年企業家二次創業的,可申請“河北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對納入省、市、縣政府信用平台、貸款本息償還有保障的貸款項目,可執行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礎上下浮10%的優惠利率。
(十八)加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均可申請小額貸款支持,貸款額度由2萬元放寬到最高不超過5萬元;屬於合夥經營的企業,可按人均貸款不超過5萬元掌握;創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額度從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提高到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創業項目通過設區市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論證的,直接由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擔保並享受貼息優惠政策。
(十九)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繼續推進政府、銀行、企業三方合作,完善銀企對接平台。商業銀行要降低對創業主體的貸款門檻,開闢綠色通道,簡化貸款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加快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建設一批小額貸款公司,拓寬創業主體融資渠道。
(二十)加強融資擔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創業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到2010年,全省擔保資本金力爭達到100億元,貸款擔保責任餘額爭取達到500億元。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3年內免徵營業稅。各級政府要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支持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
四、完善創業服務
(二十一)加強創業培訓。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創業培訓,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創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要與項目推薦、技術支持、人才服務、小額貸款、融資擔保、開業指導等相結合,拓展創業培訓的服務內容和實際效果。十一五期間,通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農民工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及社會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的創業培訓,全省力爭完成培訓創業者100萬人。
(二十二)建設一批創業輔導基地。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採取政府引導扶持、鼓勵多方投資,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閒置廠房和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合中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的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到2010年末,各設區市、縣(市、區)都要建立創業輔導基地,全省要達到200個。對投資1億元以上、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省級示範基地,享受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優惠政策。政府主辦和享受政府資金扶持的創業輔導基地,對特別困難的創業者可免租金1-2年。
(二十三)建立完善創業輔導隊伍。政府有關部門要通過聘請知名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組建創業輔導師和創業輔導員兩支隊伍,根據創業者不同需要,提供諮詢、技術、管理、政務代理等項服務,解決企業初創階段的突出困難,提高創業成功率。鼓勵創業輔導隊伍為創業者提供公益性創業輔導服務,全省每年組織2次以上公益性創業輔導活動。
(二十四)建立創業輔導機構。各設區市、縣(市、區)要建立專門的公益性的創業輔導機構,協調聯合社會各類專業中介機構開展對創業者的輔導服務。到2007年底,完成現有創業輔導基地建立創業輔導機構任務。
(二十五)強化技術和人才智力服務。大力培育技術市場,加快建立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省內有關科研院所要積極研發一批市場前景好、投資見效快,適合創業者需要的新產品、新技術,向創業者推介,並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創業服務。各大專院校要創造條件,根據創業者需要,增設有關課程,培養創業者。
(二十六)搞好增信服務。組織開展創業誠信教育,引導創業者誠信守法,提高創業主體的誠信水平和綜合素質。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加強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信用記錄共享,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省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委員會每年要開展一次對創業主體的信用評價活動,誠信經理和信用優良企業分別達到新創建企業的60%。
(二十七)做好信息服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設立創業服務視窗,並在所屬網站和相關媒體,開設創業政策和信息專欄,為各類創業人員提供創業政策諮詢、投資信息、市場行情、項目推介、技術進步、外經外貿和勞務供求等有關資訊服務。
五、最佳化創業環境
(二十八)最佳化政務環境。大力推進“陽光政務”工程,各級政府部門要認真落實《行政許可法》確立的各項制度,建立健全各個環節、崗位的具體工作制度,並實行公開透明。進一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推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內部運作、限時辦結”的並聯式審批方式,方便創業者。
(二十九)最佳化執法環境。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一律不得下達定額罰款指標,嚴禁以罰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企業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懲治力度,為創業者提供良好法制環境。
(三十)最佳化市場環境。繼續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欺詐、不正當競爭和制假販假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行為,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十一)最佳化輿論環境。各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最佳化創業環境、開展創業的好經驗、好典型,弘揚創業精神,建設創業文化,營造崇尚創業、競相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省主管部門和各地也要積極培育樹立創業典型,發揮示範作用,促進創業活動的開展。
六、強化組織領導
(三十二)加強領導。省成立鼓勵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創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省政府分管中小企業工作的副省長為組長,成員單位為省中小企業局、發改委、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農業廳、科技廳、商務廳、國土資源廳、信息產業廳、建設廳、教育廳、人事廳、衛生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統計局、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金融辦等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中小企業局。各級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各級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鼓勵創業工作。
(三十三)紮實推進。各級政府要統籌安排,周密部署,結合實際,本著科學發展、合力推動、多業並舉、利於就業的原則,制定鼓勵創業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提出要求,精心組織,逐年深入。省有關部門要按照全省鼓勵創業決定,制定鼓勵創業的具體措施及配套辦法。省鼓勵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檢查,加強指導,通報情況,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三十四)嚴格考評。各級政府要依據鼓勵創業工作規劃,建立目標體系,將創業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省有關部門要制定鼓勵創業工作考核獎勵辦法,建立統計報表制度和工作考評機制,加強年度考核,表彰獎勵開展創業工作先進縣(市、區),紮實推動創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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