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重大發展戰略法制化的決定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重大發展戰略法制化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1.28
  • 實施時間:2014.11.28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進一步深化法治河北建設,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證省重大發展戰略的決策正確、實施有效,促進全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等各項事業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決定。
一、省重大發展戰略的界定
(一)省重大發展戰略是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實現科學發展為目標,在一定時期內省委確定的對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發展路徑、發展重點和發展能力的重大選擇及規劃。主要包括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全局性、長遠性的重大發展戰略決策和基礎性、根本性的重要民生事項決策。
(二)省重大發展戰略法制化,是指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定程式將省重大發展戰略予以確認,並對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省重大發展戰略法制化的程式
(三)省重大發展戰略確定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議案的形式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決議、決定。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收到提請審議有關省重大發展戰略的議案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省重大發展戰略的議案之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諮詢論證、風險評估,促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提請審議或者討論、決定省重大發展戰略的議案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批准實施。
三、省重大發展戰略的實施和調整
(五)省重大發展戰略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確認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貫徹執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六)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貫徹落實省重大發展戰略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將執行情況納入年度考核範圍。上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檢查、督促下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對省重大發展戰略的正確實施。
(七)省重大發展戰略在實施過程中,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現可能影響省重大發展戰略執行的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適時組織對省重大發展戰略的實施效果進行科學、有效地評估。
(九)省重大發展戰略因制定的依據、條件、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修改或者部分調整的,應當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定程式予以修改或者部分調整。
四、省重大發展戰略實施情況的監督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省重大發展戰略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並依照法定形式,定期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省重大發展戰略實施情況的報告,可以採取執法檢查、代表視察、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多種監督方式,加強對省重大發展戰略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十一)有關國家機關違反本決定,未按照要求報告省重大發展戰略執行情況或者報告的內容嚴重失實的;對省重大發展戰略事項擅自調整的;對省重大發展戰略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整改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關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並與行使人事任免權相結合,必要時可以提出撤職案。
(十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本行政區域重大發展戰略可以參照本決定執行。
(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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