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在1996.11.03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1月03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我省各級人民政府為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環境質量做了大量工作,解決了一批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省環境污染惡化的趨勢。但必須清醒地看到,以城市為中心的環境污染還在發展,並向農村蔓延,生態破壞的範圍仍在擴大,環境保護的形勢依然嚴峻。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會議決定: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省人民的環境意識和環境保護法制觀念。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作為“三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增強廣大幹部、民眾的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教育的重點要面向各級、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各級各類幹部學校和大、中、國小校要開設環保課程。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列入年度宣傳計畫,及時報導和表彰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公開揭露嚴重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發揮新聞輿論的導向和監督作用。
二、加強環境法制建設,依法保護環境。要加快環境保護立法步伐,抓緊制定環境保護亟需的地方法規。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城市、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針對性強、易於操作的法規;其他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要就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及時做出決議或決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依法監督和支持人民政府加大執法力度,扭轉執法不力的狀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要進行一次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採取有效的監督措施予以糾正;每年都要聽取一次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工作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並監督落實。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安排聽取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專題報告,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開展評議活動時,要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評議內容之一,要把人大的監督和民眾的監督結合起來,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檢舉、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加強綜合決策,促進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一定要堅持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充分考慮環境和資源的承受能力。計畫中要有環境保護目標和措施,要有環境保護項目和資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環境保護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要加強檢查監督,確保落實。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凡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在制定實施產業政策時,要合理調整工業產業產品結構,限期淘汰污染重、消耗高、效益差的工藝和設備。不準新建國家明令禁止的污染嚴重的項目;原有的要限期治理;治理無望的,一律關停或轉產。
四、切實增加環境保護資金投入。我省對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要在“九五”期間達到或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確保下列投資的到位:一是有污染的新建項目基建投資中用於環境保護的比例由目前的4-5%提高到7%以上;二是有污染的企業技改資金7%用於環境保護;三是城市建設投資中用於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比例由目前的25-30%提高到40%。各級財政每年都要拿出適當資金用於環境與資源保護。要繼續加大通過環境保護綠色通道引進外資的力度。
五、強化責任,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解到各有關部門,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各經濟綜合部門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應充分考慮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有利於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措施。各資源管理部門要注意開發、節約和保護相結合,科學、高效地利用自然資源。各工業、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認真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限期治理污染嚴重的企業,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工藝,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總量,減少環境污染。禁止污染嚴重的產品向我省轉嫁或轉嫁他人。公安、交通、商貿、城建、衛生、農業、畜牧、水產、林業、水利等部門應根據自己的職責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科技部門和科研單位應加強全省重大環境問題的科學研究,積極開發和推廣高效、低耗、節水、節能、防治污染的新技術、新工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充分發揮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管理職能,嚴格執法,規範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式,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各級行政監察部門要依照本部門職責和有關規定,加強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監察,並就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監察建議和處理意見。
六、採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要將轄區環境質量及其提高或下降的幅度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之一;要把環境保護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決環境保護問題;要積極支持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環境保護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級領導都要建立自己的環境保護聯繫點,每年要親自解決一些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各級人民政府進行工作評比獎勵、上級人民政府授予下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領導人員榮譽稱號時,要考察環境治理任務完成情況、環境污染狀況及民眾對這方面的反映。對那些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破壞資源,污染環境,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堅持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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