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中小企業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中小企業局
  •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05日
  • 主題分類:其他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體系建設,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的指導、管理、扶持和服務,發揮創業輔導基地在推進全民創業,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是指能夠為一定數量的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和創業輔導服務,經省中小企業局備案的創業基地。
第三條 省中小企業局負責對全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進行統籌規劃、管理指導和扶持服務。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創業輔導基地建設規劃、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基地備案管理
第四條 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實行備案制度,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備案。
1、符合城鄉建設總體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
2、基地標準廠房建築總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
3、配套基礎設施和公用服務設施完備;
4、具有較完善的創業輔導服務功能;
5、入駐企業一般不少於20家;
6、達到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
7、一般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五條 申請備案單位應填寫《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備案申請表》(附後),並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提供相關附證材料。
第六條 《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備案申請表》應逐級上報,擴權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直接上報。省局對備案申請表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及時通知各設區市(擴權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經省局備案的創業輔導基地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xx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標識。
第三章 省級示範基地認定
第八條 按照抓點帶面的工作思路,認定一批河北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示範基地(簡稱“省級示範基地”)。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認定省級示範基地。
1、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1、3、4、6、7款要求;
2、基地標準廠房建築總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
3、入駐企業一般不少於40家。
第十條 申請認定單位應填寫《河北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示範基地認定申請書》(附後),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要求提供相關附證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示範基地的認定,每年一次,由設區市(擴權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統一上報,於每年10月底前將《認定申請書》一式一份(含電子文本)報省中小企業局農業產業化處(創業服務指導處)。省局組織驗收合格後予以認定,並行文公布,頒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示範基地” 牌匾。
第十二條 經省局認定的省級示範基地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河北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示範基地”標識。
第四章 扶持和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中小企業專項發展資金對省局備案的創業輔導基地建設項目給予資金扶持,優先支持省級創業輔導示範基地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省局將分期分批組織專家對省級創業輔導示範基地發展規划進行科學論證。
第五章 統計監測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創業輔導基地的日常運行監測和相關數據統計,於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兩次上報本地創業輔導基地運營情況(統計表附後)。
第十六條 對河北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示範基地,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省局每年初對上年基地運行情況逐個進行監測分析,對監測不合格者,取消其河北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示範基地稱號。
第十七條 基地更改名稱,應出具相應證明材料,報省中小企業局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備案或省級示範基地認定,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相應稱號,對被取消省級示範基地稱號的,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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