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河北省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是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12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 河北: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布日期: 2011年12月15日
  • 主題分類:其他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36號),推進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引導全省社會培訓服務機構有序地開展民營企業人才培訓,構建覆蓋全省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網路,為廣大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認定的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是指能夠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提供人才培訓、技術諮詢、職業技能培訓等人才公共服務,經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工商聯認定,並納入備案管理的培訓服務機構。
第三條 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工商聯負責全省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的確認和備案管理,指導培訓基地開展人才培訓服務,扶持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發展。
設區市工信局會同同級工商聯負責當地培訓基地的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省直有關部門可直接向省中小企業局進行推薦。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申報材料
第四條 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均可申報省級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
1、依法設立,運營兩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且財務狀況穩定。
2、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培訓場地和必要的教學設備。
3、具備穩定的教師隊伍和廣泛的教師資源,有一定的兼職師資力量,能根據培訓項目要求,及時安排相關專家、學者擔任教學任務。
4、具有組織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培訓的經驗。近2年培訓超20場次,受訓人數超1000人次。
5、具有培訓課程研發能力,能夠及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緊貼社會熱點、難點,及時更新課程設定。
6、能按照培訓項目開展培訓,運作規範,收費合理,受到所在地民營企業的良好評價。
7、積極配合中小企業、民營企業主管部門,開展論壇、講座、公開課等公益性服務。
8、能及時反饋培訓效果,建立培訓相關台帳。
第五條 申報材料
1、河北省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2、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課程設定、教材選定、收費標準、師資狀況、以往培訓內容和效果及主要服務設施、軟體或儀器設備清單等資料)。
3、本培訓機構為民營企業培訓服務的主要師資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構成情況。
4、上年度財務報表複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或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複印件。
6、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
上述材料屬複印件的,須由所在地設區市工信局審核並在複印件上加蓋公章。
第六條 認定程式
1、符合申報條件的培訓機構向所屬地設區市工信局申報,省直社會培訓服務機構直接向省中小企業局申報。
2、設區市工信局會同同級工商聯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審查後提出初審意見,匯總後連同申報材料報送省中小企業局。
3、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工商聯組成培訓基地認定工作小組,對申報材料、申報機構的經驗、業績、效果以及申請機構實地設施等狀況進行複審。
4、複審合格的由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聯發文公布培訓基地名單。並統一頒發河北省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牌匾,有效期為三年。
第三章 備案與管理
第七條 建立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備案制度,被認定為省級民營企業培訓基地的,直接納入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聯備案管理。
第八條 各級工信局應切實加強對培訓基地運行情況的監測、管理和服務,做好培訓基地運行情況的跟蹤和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省級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應於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分別將上半年和全年度培訓情況報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聯。對不按期或不如實上報培訓情況,或運行情況較差的,取消其培訓基地資格。
第九條 對認定的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重新覆核認定一次。覆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由培訓基地將三年工作總結及《河北省人才培訓基地年度運行情況測評表》(見附屬檔案2)報設區市工信局,組織測評後,填寫測評情況及意見,經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工商聯覆核,對合格的培訓基地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發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條 省中小企業局建立監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培訓基地進行抽查,對已經授牌的培訓基地,如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不能糾正的,除撤銷認定資格外,暫停所在市級工信局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申報省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更改名稱、地址、法人等,應在更改後一個月內報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聯備案。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權利
1、省級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納入省中小企業專項發展資金重點扶持範圍。
2、省級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可優先申報國家和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3、有權優先獲得中小企業相關培訓項目的舉辦權。
第十四條 義務
1、接受兩部門的培訓指導。
2、原則上按企業要求或年度培訓計畫舉辦相關培訓。
3、受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扶持的基地,需承擔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聯下達的人才培訓任務或課題研究。
4、協助建立中小企業案例庫或完成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聯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工信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培訓基地的認定工作,並對市級及以上示範基地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十六條 市、縣工信局應編制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布點方案,加強對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的指導與服務,提高培訓基地的服務功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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