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業示範產業集群管理辦法

《河北省中小企業示範產業集群管理辦法》是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12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中小企業示範產業集群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布日期: 2011年12月15日
  • 主題分類:其他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0]136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發展的指導意見》(冀政[2006]9號),推進我省中小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最佳化,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我省優勢產業集約、集聚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示範產業集群(以下簡稱示範產業集群)是指經河北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產業規模較大、支撐體系健全、專業化分工協作水平高、產業鏈條完整、自主創新能力強、發展前景好、輻射帶動作用大的產業集群。
第三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組織示範產業集群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地區示範產業集群的推薦工作,協助河北省中小企業局對示範產業集群進行管理。
第四條 示範產業集群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示範產業集群的條件
第五條 示範產業集群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業規模較大。主導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特色突出,產業聚集度高,區域帶動作用大,發展前景好,產業集群年營業收入達到50億元以上。
(二)產業支撐體系健全。有工業聚集區或產業園區、專業市場為載體,服務體系健全,有3個以上經省及以上政府部門或有關行業協會認定的公共服務平台(包括技術研發、產品檢測、產業信息、人才培訓、產學研合作、創業輔導、融資擔保、行銷展示等)。
(三)龍頭企業帶動作用強。有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省級龍頭企業,年營業收入超億元企業5家以上,規模以上企業營業收入占集群營業收入的60%以上。
(四)品牌知名度高。有1個以上國家級區域品牌,2個以上中國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5個以上河北省名牌產品或河北省著名商標,5個以上河北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
(五)產業鏈條體系完整。形成了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科研單位之間、企業與物流之間、企業與支撐體系之間,專業分工明確,上下游緊密連結的協作關係,本地化配套率達到70%以上。
(六)發展潛力大。有2個以上投資億元以上、5個以上投資5000萬元以上在建或儲備項目。
(七)制定了集群發展規劃。編制了產業集群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生產力布局要求,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六條 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負責本地區示範產業集群的推薦和申報工作。
第七條 縣級工信部門填寫《河北省中小企業示範產業集群推薦表》(附後),並提交產業集群情況簡介(附電子版),報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推薦的示範產業集群運營情況、工作業績、示範性進行評價,簽署推薦意見,上報省中小企業局。
第八條 成立由省中小企業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廳、環保廳、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參加的示範產業集群評審辦公室,負責示範產業集群的審定和管理工作。省中小企業局產業指導處承擔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九條 示範產業集群審定辦公室按照相關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產業集群進行現場審核。經評審辦公室審定後,評審結果在中國中小企業河北網公示。
第十條 對評審合格的示範產業集群授予“河北省中小企業示範產業集群”稱號,擇優推薦國家級中小企業示範產業集群。
第四章 材料要求
第十一條 申報省級示範集群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業示範產業集群推薦表》。
(二)產業集群情況簡介。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產業集群歷史沿革;
2、產業集群發展現狀;
3、產業鏈企業關聯情況;
4、龍頭、骨幹企業發展情況;
5、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情況;
6、行業協會及中介機構建設情況。
(三)產業集群發展規劃。
(四)產業集群龍頭企業證書複印件。
(五)產業園區、產業聚集區、公共服務平台批准檔案複印件。
(六)規模以上企業和年營業收入超億元企業名單及相關證明。
(七)投資5000萬元以上在建或儲備項目及國家或省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建設情況。
(八)產業集群及龍頭、骨幹企業所獲省級以上榮譽證書複印件。
第五章 示範產業集群管理
第十二條 示範產業集群名單在中國中小企業河北網公布,並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對示範產業集群實行動態管理。申報示範產業集群每年5月進行一次,每三年進行一次覆核,覆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有關縣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將覆核的示範產業集群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集群發展情況報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測評,提出測評意見,報省示範產業集群評審辦公室覆核。經覆核,對合格的示範產業集群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第十四條 示範產業集群享受已出台的工業聚集區財稅優惠政策,即以2010年省級示範集群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省級留成部分為基數,實行“核定基數、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辦法,返還資金全部用於集群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發展。同時,對示範產業集群在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創業輔導基地、融資擔保機構、人才培訓基地、參展參會等方面予以重點扶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示範產業集群的認定工作,並對省級及以上示範產業集群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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