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對相關規章進行廢止、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
  • 發文日期:2015-05-30
  • 施行日期:2015-05-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26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為進一步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現決定:
一、廢止《關於印發〈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的通知》(體改生〔1992〕31號)。
二、對4件規章、1件規範性檔案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主 任  徐紹史
2015年5月30日
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序號
類別
名稱及文號
發文單位及日期
修改內容
1
規章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9號令)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5年3月4日
刪除第八條第(一)項中的“2.註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刪除第九條第(一)項中的“2.註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刪除第十條第(一)項:“註冊資金不低於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
2
規章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3號令)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3月2日
刪除第九條第(一)項:“註冊資本金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刪除第十條第(一)項:“註冊資本金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註冊資本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3
規章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監會第9號令)
電監會
2005年11月7日
將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
4
規章
電監會
2009年12月18日
刪除第八條第二款:“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範圍”。
刪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5
規範性檔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2009年修訂)》(發改投資〔2009〕80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9年3月26日
刪除第四條第(四)項:“註冊資金不少於8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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