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汶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汶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四川省阿壩州汶川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公地址:四川省阿壩州汶川縣
  • 性質: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及城市管理制度、管理標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編制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維護費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管使用。
(二)負責行使原汶川縣委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縣教育局、縣科學技術和農業畜牧局、縣民族宗教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審計局、縣統計局、縣醫療保障局、縣人防辦等21個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1.行使國有土地及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河道內違法取土、取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行使醫療衛生、采供血衛生、傳染病防治、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中醫藥衛生、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等衛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文化行使文化(文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方面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方面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在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在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農業、畜牧、水產管理方面(行使農業、畜牧、水產管理方面,畜牧獸醫行政處罰除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城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0.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交通管理對侵占城市人行道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2.行使發展改革(物價、糧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發展改革(物價、糧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3.行使勞動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勞動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4.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5.行使財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財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6.行使審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7.行使檔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檔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8.行使統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統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9.行使低保待遇、殯葬(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低保待遇、殯葬(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0.行使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1.行使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處罰權;
行使與以上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調查(檢查)權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行政強制權。
(三)負責組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會審、聽證工作,辦理行政複議相關的具體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建設項目環衛設施配套標準,參與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及竣工驗收;組織城市重要環衛設施項目建設方案審查;制定環衛清掃、沖洗除塵、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等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餐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和消納處置。
(五)負責城市道路、橋樑、市政廣場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和維護;監督管理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橋樑改造施工及依附城市道路、橋樑設定設施。
(六)負責戶外招牌和店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參與編制戶外招牌廣告設定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市容秩序管理相關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夜景燈飾的規劃、監督和管理;監督管理城區路燈規劃、城市夜景燈飾和城市照明工程;負責對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夜景燈飾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查,參與檢查驗收。
(八)負責牽頭由縣委縣政府組織的專項整治和重大行政執法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配合各行政部門重點工作、行業整治等活動。
(十)綜合行政執法的職權劃轉根據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執法職權劃轉目錄分批分步實施,按照縣政府公告逐步增加經省政府批准明確行使的其他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十一)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機構節能減排等工作。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水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水務局按水行政管理要求負責全縣河道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巡查監管;負責民眾投訴舉報件的受理、核實和先期監管工作;負責對不構成行政處罰的違規事件進行事中、事後的處置、監管,對依法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連同相關證據、案源材料一併移交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配合縣綜合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
2.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全縣施工、建設單位的依法開工和建設的行政管理和巡查、監管工作;負責對國有土地使用的行政管理和監管工作;負責民眾投訴舉報件的受理、核實和先期監管工作;負責對不構成行政處罰的違規事件進行事中、事後的處置、監管,對依法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連同相關證據、案源材料一併移交縣綜合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配合縣綜合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
  3.與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自然資源局負責集體土地使用及礦山依法開採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負責在對規劃區內施工建設的行政管理和監管工作;負責民眾投訴舉報件的受理、核實和先期監管工作;負責對不構成行政處罰的違規事件進行事中、事後的處置、監管,對依法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連同相關證據、案源材料一併移交縣綜合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配合縣綜合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
4.與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綜合執法局與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縣綜合執法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要求縣綜合執法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縣綜合執法局應當予以協助。
5.與科學技術和農業畜牧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科學技術和農業畜牧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巡查監督工作;負責民眾投訴舉報件的受理、核實和先期監管工作;負責對不構成行政處罰的違規事件進行事中、事後的處置、監管,對依法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連同相關證據、案源材料一併移交縣綜合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配合縣綜合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
6.與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衛生健康局負責醫療衛生、采供血衛生、傳染病防治、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中醫藥衛生、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備案以及監管工作;負責對不構成行政處罰的違規事件進行事中、事後的處置、監管,對依法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連同相關證據、案源材料一併移交縣綜合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配合縣綜合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
7.與鄉鎮的職責分工。鄉鎮按照屬地管理職責,具體負責:履行區域內國有土地、集體土地、規劃範圍內的施工建設巡查監管職責;履行區域內向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河道違法建築、河道非法取土等行為的巡查監管職責;履行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的巡查監管職責;負責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監督和巡查工作;做好區域內違法行為排查(巡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等工作。配合縣綜合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
8.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共同做好市場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9.與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應急管理局做好安全生產行政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
10.與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局的職責分工。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局負責文化旅遊市場、景區的行政管理和巡查監管工作。配合縣綜合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
11.與縣交通運輸局的職責分工。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侵占城市人行道違法行為的行政管理和巡查監管工作,配合縣綜合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承擔單位日常事務,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機要、檔案、安全保衛、保密、史志和行政後勤管理、負責單位績效考核管理工作;協助辦理單位幹部職工技術職稱等級考試、考核工作;負責單位人事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日常服務工作;負責單位制度建設、基層建設工作;研究擬定單位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承擔單位財務經費預決算報告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罰沒入庫;負責單位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及單位裝備配置預算;負責辦理單位人員相關的社會保障工作;負責人大、政協提案議案辦理工作;承擔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行政效能建設及政風行風建設;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執法與案件管理股。負責擬定縣綜合執法局相關的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執法印章、執法證件管理;負責規範執法文書;負責審核接收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移交案件(案源信息);負責案件立案相關工作;負責涉案物資管理和罰沒物資處置;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自由裁量權監督、行政調解、組織重要行政處罰案件會審、行政指導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聽證、複議、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案件統籌管理;負責督促案件錄入系統;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督促各大隊進行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負責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制定全局綜合執法年度計畫並督促實施;負責政策、法律法規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縣政府相關部門、上級部門的行政執法及業務培訓工作;受理和辦理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協助本機關領導做好接訪和約訪工作;監督監察單位對外重要法律行文行為,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審查和受理、審查公開申請;負責執法隊伍的紀律監督和作風建設;指導派出機構執法工作;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縣綜合執法局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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