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9〕14號)和《中共務川自治縣委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務川自治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務黨發〔2019〕3號),制定本規定。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和城鎮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綜合行政執法和城鎮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公地址:務川自治縣大坪街道體育場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擬訂全縣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階段性工作安排並組織實施或督促落實。
(二)參與跨區域、重大複雜案件以及上級交辦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組織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專項活動和重大執法活動。
(三)依法集中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含燃氣管理)、發展改革(含價格)、工業和能源(含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不含森林公安)、水務、商務、體育、旅遊發展、糧食、人民防空、民政、防震減災、文化(含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包括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管理等)、科技(含專利)、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統計、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全部,以及道路交通管理關於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車場通道、公共廣場等違法停放車輛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
(四)負責建立健全監管與執法協作配套制度,釐清職責邊界,分領域分部門細化工作銜接機制;負責完善監管、執法、司法機關間的銜接機制,健全完善執法預警體系,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
(五)開展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鎮管理事權制度化、規範化;負責受理城鎮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和舉報;負責城鎮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案件有關行政複議案件答覆、行政應訴、組織聽證等工作。
(六)負責執法隊伍建設、管理和培訓,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內部考核和監督辦法;負責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負責開展執法評議考核和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燃氣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實施監督檢查。
(八)負責擬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城市燃氣管理、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等方面的發展規劃、實施計畫、階段性工作安排並組織實施或督促落實;負責協調指導、監督檢查鄉鎮(街道)城鎮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擬訂縣城區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市政道路、城市照明、戶外廣告、垃圾處理、城市燃氣、停車場等城鎮管理工作標準,監督和考核全縣城鎮管理業務工作;負責城鎮管理領域有關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方面的行政審批事項及行業監管。
(十)負責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城市隧道、路燈以及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的燃氣設施、排水設施、井蓋等的管理維護;負責環衛保潔,垃圾收集處置(含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垃圾)、公廁管理以及相關環衛設施運行管理維護。
(十一)負責對占道經營、占道施工、戶外廣告、戶外設施設定等公共空間秩序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停車場管理的統籌協調,對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車場通道、公共廣場等違法停放車輛的管理;負責對生活噪音污染,揚塵、油煙、燒烤和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和惡臭污染行為的管理。
(十二)結合部門職責,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開展城鎮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放管服”工作,開展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相關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燃氣、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的安全、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城鎮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平台的建設、管理、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負責建立城鎮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投訴舉報平台和智慧型化聯合協調辦案指揮機制,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化手段,推動監管執法效能提升。
(十五)職責調整。
1.將園林綠化管理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所屬事業單位縣環境衛生管理站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水務局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負責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再生水回用的行業管理。指導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管理。組織實施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重大減排項目實施,促進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社會化運營。負責建設、改造城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一級截污溝(管網)污水收集系統,組織實施城鎮黑臭水體污染綜合整治,監督實施城鎮黑臭水體整治建設技術規範。
2.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推進城鎮雨污分流工作,負責一級截污溝(管網)以外的城區市政管網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和改造;負責城區三級排水排污管網設施的管理、運行維護及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項目申報和上級資金支持工作;配合縣水務局等部門開展城市供排水、城市節約用水等工作。
3.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日常監管工作,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業規劃、審查審批、行業監管、日常檢查等行政管理職責,並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建立健全行業監督檢查機制,對本行業領域加強管理規範,防控違規違法行為,履行監管責任;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應採取及時糾正、督促整改、依法制止等行政緊急措施,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化;履行行業管理中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後的後續監督管理,包括督促辦理許可審批工作或暫停、撤銷、註銷相應的行政許可事項等;將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涉嫌違法或犯罪線索及時移送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機關、監察、檢察機關查處;設立舉報投訴信訪受理視窗,對行政管理方面的舉報投訴信訪進行受理並回復;與綜合執法部門共同商定特定類型案件的具體移送標準;加強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公務協作與監督制約;完成黨委、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4.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省、市、縣人民政府授予的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執法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實施範圍內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民眾舉報投訴、上級交辦、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等可能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源線索材料進行審查,依法開展立案後的調查取證、聽證、告知、處罰、送達、申請強制執行、結案等行政處罰工作;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整治或受理舉報投訴,對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查處;對案件查處過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監察、檢查機關查處;設立舉報投訴信訪受理視窗,對涉及行政處罰方面的舉報投訴信訪進行受理並回復;負責將案件查處情況及時錄入執法案件管理系統,及時將案件查處信息或案件統計分析報告反饋給同級相關部門,根據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執法數據;與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特定類型案件的具體移送標準;加強與行政管理部門的公務協作與監督制約;完成黨委、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縣城管局負責市政排水排污管網(二級)設施的管理、運行維護及監督檢查,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相關供排水、節約用水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內外聯絡、機關日常管理和應急、維穩工作;負責重要會務工作、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以及局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目標管理、機關文電、機要、檔案、公章管理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城鎮管理)調研工作,起草、審核重要檔案和會議報告;承擔機關政務公開工作,組織信息發布;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接受民眾舉報,收集掌握綜合行政執法和城鎮管理工作情況,分析、報告有關信息,協調處理緊急事務,統一調度執法隊伍和業務部門的有關工作;承擔對外宣傳工作和機關衛生健康相關業務工作,協助做好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對本系統幹部隊伍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擬訂督查工作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責任追究工作,對工作中不作為、影響工作任務推動的股室和局屬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督促兌現處理結果;維護幹部職工的正當權益;負責年度工作、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任務的監督落實、重點任務的督查督辦工作,定期對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匯總、評比和通報;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計財股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和網上名稱管理、人事勞資、離退休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股級幹部的考察工作,提出建議意見;負責擬訂綜合行政執法(城鎮管理)隊伍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或指導實施;負責局黨組中心組學習和全局幹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研究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及有關統計工作;負責擬訂執法裝備、被裝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分配裝備、被裝物資;負責編制綜合行政執法和城鎮管理工作各項經費和預算、決算;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負責會計制度建設和財務、資金、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和審計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社會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
指導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鎮管理法制建設;負責國家和省、市、縣有關綜合行政執法和城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審核、上報、備案;負責宣傳貫徹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依法行政”和執法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辦理行政複議答辯、聽證、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負責擬訂有關行政執法制度,規範執法和案件審理流程;組織、協調和指導開展信訪工作;負責司法銜接和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工作;負責安排綜合行政執法年度檢查,制定執法檢查考核標準,組織開展執法質量檢查評議考核;負責規範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手續,開展內部執法監督,糾正執法違法行為等工作;負責對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分局綜合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審查、報批和監督執行,按規定對需要經過聽證程式的案件組織聽證;負責本單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市容環衛管理股
負責編制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及城鄉生活垃圾收運、無害化處理等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縣城區城市河道衛生管理工作;負責縣城區生活廢棄物(含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垃圾處置場的規劃定點及管理;負責環境衛生行業的有償服務收費及費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市容秩序管理工作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市容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負責戶外廣告、城區機動車輛清洗場點、各類臨時占道的規劃和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市政公用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市政設施及城鎮燃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負責擬訂市政設施管理及城鎮燃氣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管理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對市政設施(包括路燈等設施)管理、建設和維護及城鎮燃氣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擬訂城管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工作;負責局審批服務視窗的管理和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查、辦理;負責城鎮燃氣和燃氣具安裝、維修單位的資質初步審查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科技信息股(指揮中心)
負責擬訂綜合行政執法和城鎮管理科技信息化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有關技術建設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和城鎮管理信息化系統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提供信息資源共享、系統整合和科技信息支持;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信息化建設,保障機關視頻、會議等技術服務,維護修理機關信息通信設備;負責網際網路安全防範;負責輿情監測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所屬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園林綠化、發展改革、工業和能源(含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人防、科技、民政(殯葬)、防震減災、勞動保障、統計、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業務培訓,參與跨區域及重大複雜案件查處;負責本領域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執法考評辦法,開展執法評查活動。
(二)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所屬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衛生、計生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業務培訓,參與跨區域及重大複雜案件查處;負責本領域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執法考評辦法,開展執法評查活動。
(三)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所屬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公路、運管、海事、漁業船舶、公交客運、道路安全質量等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參與跨區域及重大複雜案件查處;負責本領域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執法考評辦法,開展執法評查活動。
(四)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所屬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工商行政、食品、藥品、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商標、智慧財產權、商務管理、鹽業管理等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業務培訓,參與跨區域及重大複雜案件查處;負責本領域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執法考評辦法,開展執法評查活動。
(五)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所屬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農業農村、糧食、獸醫獸藥、生豬屠宰、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林業(包括草源資源、不含森林公安)、水務等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業務培訓,參與跨區域及重大複雜案件查處;負責本領域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執法考評辦法,開展執法評查活動。
(六)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所屬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業務培訓,參與跨區域及重大複雜案件查處;負責本領域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執法考評辦法,開展執法評查活動。
(七)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旅遊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更名為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文化旅遊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所屬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文化、文物、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和旅遊市場領域等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業務培訓,參與跨區域及重大複雜案件查處;負責本領域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執法考評辦法,開展執法評查活動。
(八)分別設立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豐樂分局、涪洋分局、黃都分局、泥高分局、鎮南分局、硯山分局、分水分局、浞水分局、茅天分局、蕉壩分局、柏村分局、紅絲分局、石朝分局等13個分局。主要職責:承擔所在鄉鎮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其中鎮南分局與鎮南鎮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隊)合署辦公。工業園區、重點旅遊景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九)保留縣公安局綜合行政執法警察大隊,為縣公安局派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的副科級機構,派駐綜合行政執法警察大隊主要負責依法打擊妨礙綜合行政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處理。派駐綜合行政執法警察大隊接受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的工作調度。
(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主要負責人的人事變動須書面徵得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遵義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派駐綜合行政執法警察大隊負責人任免須徵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黨組的意見,其幹警的調整變動,須書面徵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鎮管理局)黨組的意見。
(十一)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方面行政處罰權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執法檢查權、行政強制權,按上級要求劃轉實施。
(十二)將縣園林綠化管理站調整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其他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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