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理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公地址:理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規劃管理、住房建設、旅遊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命令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
(三)受理職責範圍內行政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各種方式移送的案件線索,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牽頭實施由縣政府組織的有關專項整治和重大執法活動。
(五)配合協助劃轉行政處罰權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行業整治活動。
(六)指導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有關職責分工。
1.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責任;縣執法局承擔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職責,其實施行政處罰須符合行政管理目標要求。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縣執法局實施的行政處罰提出建議,縣執法局應積極採納。
2.縣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需要行政主管部門配合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主要承擔協助查明案件事實和提供相關資料等責任。
3.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加強行政檢查及時發現、制止、糾正行政違法行為,認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及時將掌握的材料移送縣執法局。對其中專業性強的行政違法案件,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並提出處罰建議。
4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行政許可、登記、確認、備案、日常監管等情況及時抄告縣執法局,縣執法局負責將日常巡查情況和處罰結果及時抄告行政主管部門。
5.縣執法局受理的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案件,及時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將處理結果及時抄告縣執法局。
6.由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日常巡查主體責任的,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監督性檢查。由綜合行政執法局承擔日常巡查主體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性檢查。
7.有關行政執法工作,與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對接、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包括工作報表、情況報告、信件回復等),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執法局配合協助。
8.鄉鎮政府負責按照縣執法局統一安排,制定本鄉鎮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計畫,統籌安排和協調本鄉鎮的綜合行政執法活動。
9.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發動鄉鎮幹部、村(社區)幹部和廣大民眾及時發現、舉報和制止行政違法行為;縣執法局負責及時受理違法行為舉報、查處違法案件。
10.鄉鎮政府在本轄區內組織開展的重大行政執法活動和專項整治活動,縣執法局應積極配合。縣執法局組織開展的重大行政執法活動和專項整治活動,有關鄉鎮政府、村(社區)應積極配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政務協調、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機要、安全、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管理等;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卷、歸檔、整理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新聞宣傳、目標管理、外事工作,協調各股、隊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制訂綜合管理責任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並協調各級開展多部門的執法協作;落實、配合縣委、縣政府對相關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督促檢查貫徹落實綜合管理重大決策部署情況;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局退休人員的管理。負責局機關黨風廉政、意識形態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民族宗教穩定工作,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局機關支部開展理論學習;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法規股。負責組織實施年度法律培訓計畫和制定本局年度法律培訓計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法制建設。負責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和行政執法宣傳。負責對本轄區重大實物罰沒收入的登記、整理、上交工作。承辦本局行政執法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指導和規範行政執法案件查處工作。對全縣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執法人員行為規範,工作程式和工作紀律,並對違規人員進行查處負責應對行政執法活動中出現的投訴案件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和執法證的辦理、管理工作。負責人大、政協提案議案辦理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和初步處理工作。負責重要檔案、會議決議、領導指示的督辦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現任領導

負責人:王強
副局長:張承棟、李勇。

人員編制

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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