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芒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芒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芒市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芒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公地址:雲南芒市五雲路37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行使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決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二)行使規劃管理、建築市場管理(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施工現場標誌、腳手架和現場管理秩序不符合規定的,施工造成市容環境衛生污染的)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夜間建築施工核准書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在集貿市場之外城區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流動兜售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主幹道的人行道和次幹道、支路等其他道路的車行道除外)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房地產開發(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擅自預售商品房、違反規定銷售商品房的)、物業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文化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占道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占道販賣圖書、報刊、錄音錄像製品、雷射視(唱)盤等損害市容、阻礙交通和妨礙社會正常生活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語言文字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燈箱等不規範使用漢字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省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組織、開展、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文秘、綜合、調研、機要保密、檔案及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承辦會議會務、重要接待和活動;調度管理工作用車、執法用車;負責政務公開、機關內務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委會、老乾、計畫生育工作;協調處理民眾舉報、反映的情況;承擔財務、固定資產、執法服裝、執法裝備、後勤工作;負責與相關部門的業務聯繫、協調配合等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法制股
負責組織起草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和執法文書;組織或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調研;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及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的申辦、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年度法律、法規培訓計畫等並組織實施;做好重大執法活動和法制工作的對外宣傳工作,建立應急突發事件社會輿論導向處置機制,統一對外宣傳報導;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解釋;做好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及統計報表的上報工作;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對口銜接、執法文書的審定、執法協調;負責監督、指導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涉及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其他法律性事務;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政工股(紀檢監察室)
貫徹執行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和指示;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擬定政治理論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黨務工作,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發展和管理教育;負責幹部管理工作,做好勞資管理和人員考察、錄用、調配、崗位輪換及獎懲等;管理組織、人事、機構編制;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組織實施黨風、黨紀、勤政、廉政教育和督查、檢查落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幹部職工違法違紀案件;受理市民關於城市管理方面的信訪、投訴,提出處理意見並進行督辦;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單位內部工作督查考核;負責行政執法工作中的糾紛調處,承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意識形態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業務管理股
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適時擬定、修改各項職責的工作實施方案、計畫,並督促實施;開展業務指導,研究、總結、推廣、交流城市管理工作經驗,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評比等活動;開展或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各類創建、整治活動;負責與相關部門的業務聯繫、協調,將有關部門證照頒發和項目審批情況進行備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機動大隊
貫徹執行國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負責完成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緊急任務處置;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城東執法大隊、城南執法大隊、城西執法大隊、城北執法大隊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所轄區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實施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專項活動;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規劃管理、建築市場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工程、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房產管理、文化市場管理、語言文字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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