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實施辦法(試行)

《江西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實施辦法(試行)》是2009年為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實施辦法(試行)
  • 簡介:為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分類:檔案
  • 詞性:名詞
  • 時間:2009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合)人員流動就業時能夠連續參保,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能夠順暢接續,保障參保(合)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91號),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保(合)人員,跨省或省內跨統籌地區及制度間流動時,其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適用《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和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城鄉各類流動就業人員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後,即可享受相應醫療保障待遇,但不得同時參加和重複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戶籍等原因設定參加障礙。
第四條 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單位就業並有穩定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流動就業的,可自願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有關規定到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或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按當地規定退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再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
第六條 由於勞動關係終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農村戶籍人員,可憑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向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申請,按當地規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七條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新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後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按當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在辦理參保手續、領取醫療保險證卡的次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並參加新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應在參保登記表格上對原參保險種模式和原參保地等相關信息進行登記,並由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原則上隨其醫療保險關係轉移劃轉,個人賬戶餘額通過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移。轉入到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統籌地區的,其個人賬戶資金可以用於其門診醫療費用沖抵。
第九條 參保(合)人員跨制度或跨統籌地區轉移基本醫療保障關係的,原戶籍所在地或原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在其辦理中止參保(合)手續時為其出具參保(合)憑證(樣式見附屬檔案),並保留其參保(合)信息,以備核查。新就業地要做好流入人員的參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記等工作。
第十條 參保(合)憑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衛生部統一設計,由各地社會(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統一印製。參保(合)憑證信息原則上通過社會(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之間傳遞,因特殊原因無法傳遞的,由參保(合)人員自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流動就業人員需要異地安置的,按照參保所在地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異地安置手續。
第十二條 流動就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其繳費年限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流動就業人員,在未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前提下,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已繳費部分可抵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的一部分,在按規定補齊全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後,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流動就業人員原補充醫療保險關係隨原醫療保險關係中止時一併中止,並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新參保地規定參加補充醫療保險,享受相應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社會(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指定視窗或專人,辦理流動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登記和關係接續等業務。要逐步將身份證號碼作為各類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唯一識別碼,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及時記錄更新流動人員參保(合)繳費的信息,保證參保(合)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六條 社會(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加強溝通和協作,共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管理服務工作,簡化手續,規範流程,共享數據,方便參保(合)人員接續基本醫療保障關係和享受待遇。

實施時間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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