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是為實現省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關係順暢轉移接續,維護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實現省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關係順暢轉移接續,維護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省參加職工醫保的個人,因流動就業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職工醫保關係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職工醫保關係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統籌基金不轉移。
第四條 各統籌地區對參保人在不同統籌地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應當互認,予以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醫保待遇不重複享受。
第五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後不再繳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一)在各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後待遇享受地規定的年限要求。
(二)在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第六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退休後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
(一)參保人在最後參保地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在最後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參保人在最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但在曾參保地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在該曾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三)參保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的,可選擇在參保人實際繳費年限最長的曾參保地或有參保繳費的戶籍所在地,按照該地規定繳費至規定年限後,在該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未達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可用其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補繳。參保人不願意補繳或無力補繳的,按規定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應隨其職工醫保關係轉移劃轉。個人賬戶餘額原則上通過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移,也可退還個人。
第八條 參保人停止繳費當月,仍享受轉出地的職工醫保待遇。參保人在轉入地參加職工醫保後,自繳費次月起享受轉入地的職工醫保待遇。
第九條 參保人申請轉移醫保關係時,轉出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參保人的繳費年限、本統籌地區已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等情況提供給轉入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並保留參保歷史記錄。轉入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參保人辦理職工醫保關係轉移手續。
具體操作辦法及經辦流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91號)、《關於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保人在我省不同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回原參保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一條 跨省轉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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