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人社部辦公廳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業務經辦。《規程》將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 發文單位:人社部
規程通知,規程全文,內容解讀,

規程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6〕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人社部發〔2015〕80號)要求,規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經辦工作,我們制定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可結合本地流動就業人員實際情況和管理服務能力,細化完善《規程》。有關情況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6年6月22日

規程全文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辦理流程,根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和《關於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人社部發〔2015〕80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經辦機構是指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本規程所稱參保(合)憑證是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監製要求填寫和列印的憑證(附屬檔案1)。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並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核查。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並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繫,生成並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附屬檔案3,以下簡稱《聯繫函》)。
第六條 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轉移手續:
1.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
2.按規定處理個人賬戶,需辦理個人賬戶餘額劃轉手續的,劃轉時需標明轉移人員姓名和社會保障號。
3.生成並核對《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附屬檔案4,以下簡稱《信息表》),並提供給轉入地經辦機構。
4.轉出地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後,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聯繫函》信息不全或有誤的,應及時聯繫轉入地經辦機構,轉入地經辦機構應予以配合更正或說明情況。不符合轉移條件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通知轉入地經辦機構。
第七條 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餘額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
2.將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信息表》按照社保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案。
參保(合)憑證、《信息表》或個人賬戶金額有誤的,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聯繫轉出地經辦機構,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以配合更正或說明情況。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樣張、標準格式和填寫要求》(附屬檔案1),並將憑證樣張公布在部網站上,各地經辦機構按照標準列印。
第九條 各統籌地區經辦人員可以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址查詢全國縣級以上經辦機構的郵寄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下載各地行政區劃代碼。經辦機構聯繫方式發生變化,要及時通過系統變更或直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確保部網站上公布的縣級以上經辦機構信息的準確性。
第十條 關係轉移接續函、表等材料應以紙質方式通過信函郵寄。為便於及時辦理手續,經辦機構間尚未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相關材料;已經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信息系統交換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城鄉)居民等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應連續計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二條 本規程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原《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樣張、標準格式和填寫要求
2.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3.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
4.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
附屬檔案1
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樣張、標準格式及填寫要求
1.參保(合)憑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監製;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照統一標準填寫並列印。
2.表樣規格基於EXCEL確定。
3.採用A4幅面無碳複寫式白色電腦列印紙。
4.參保(合)憑證由參保人員留存。
5.樣式中所有文字統一使用“宋體”。標題“參保(合)憑證”採用20號字並加粗;其餘部分採用11號字,其中:“基本信息”、“ 參保信息”、“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注意事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監製”字樣加粗。
6.參保(合)憑證中表內單元格的文字對齊方式為水平、垂直居中。其中:憑證號、參保(合)起止時間、個人賬戶餘額大寫和小寫為靠左縮進。
7.參保(合)憑證中標題行的行高固定為40,列寬與表格主體寬度一致。表內部分行高固定為24。
8.樣式“頁面設定”項目中,縮放比例一般為100%。方向為橫向;頁眉、頁腳固定為0.8;上下邊距一般為0.9,左右邊距為0.3。參保(合)憑證的居中方式為水平、垂直居中。
9.填寫統一使用“仿宋”黑色10號文字,靠左縮進。
10.參保(合)憑證填寫的相關內容應真實;參保(合)憑證不得偽造、塗改和損毀。 

內容解讀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日前,人社部辦公廳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業務經辦。《規程》將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根據《規程》,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到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並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並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繫,生成並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轉移手續,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餘額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接續手續。
《規程》指出,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城鄉)居民等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應連續計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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