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在招工時,應與男職工一視同仁,不得隨意提高招用條件或拒不招收女職工。
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將女職工辭退、解聘或轉為待聘人員,也不得在女職工休假期滿以後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
第四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對女職工生理機能有特殊危害的作業和工種。
第五條 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築和一級以上(含一級)高處作業,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等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給予休假二至三天,並相應減少勞動定額,不影響各種獎勵和評比。
第六條 禁止安排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在懷孕早期即應調離以上勞動崗位,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由於條件限制無法照顧的,可由本人申請休假到嬰兒滿一周歲。產假和晚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按工資百分之百發給,其餘假期工資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七條 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症狀,根據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含市屬、省屬,下同)醫療、保健機構證明,需保胎休息三個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間的工資可按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發給;有習慣性流產史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休息期間的工資按工資的百分之百發給。
第八條 對孕期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原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強烈震動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作業的,以及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酌情減少工作量。
第九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凡從事連續作業工種的每天給予工間休息兩次,每次三十分鐘,兩次可合併使用,並酌減勞動定額。
對不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的作業或工種的,懷孕七個月以上,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按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發給。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到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或指定的醫院、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懷孕兩個月以內(含兩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第十一條 女職工的產假期按下列情況確定:
(一)正常生育者(含法定年齡結婚的)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符合晚育情況的女職工,可按有關規定增休產假;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產,或嬰兒死亡,其產假按本條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時,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限的待遇,按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職工,按以下規定給予哺乳時間:
(一)在每一班工時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純哺乳時間為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
(二)多胞胎生育的女職工,每多哺乳一個嬰兒,增加三十分鐘;
(三)所在單位未設哺乳室,又不能解決哺乳期內女職工臨時就近住宿問題的,哺乳時間應增加路途時間,但每天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哺乳時間應減少勞動定額;
(四)自行放棄哺乳時間參加勞動的,單位可酌情在經濟上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女職工撫育嬰兒滿周歲後,嬰兒身體虛弱,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經所在單位批准,也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第十五條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女工密集型企業,安排確有困難的,須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但所在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在限期內解決,並對限期內從事夜班工作的女工給予適當的營養津貼。
第十六條 不得因女職工按規定休經期假、懷孕晚期工休假、流產假、產假和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也不得因此影響其調整工資和扣發其基本獎金。
第十七條 對更年期女職工,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適當給予休息;若不適應現工作崗位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第十八條 凡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應當逐步設定淋浴室、沖洗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婦幼保健設施。
沖洗室按最大班女工人數設定:一百名至二百名的,一具沖洗器;每增加二百名,增設一具;女工不滿一百人的單位,要設定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工作的單位,可發放單人自用沖洗具及水桶等衛生保健用品。
有條件的單位應在車間附近設定孕婦休息室,全廠女職工人數在一百名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乳兒託兒所,該所的床位應按最大班女工人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設定。
第十九條 各單位每兩年應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檢查。對患病者,應及時治療;女職工多或有條件的單位,要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
凡有醫院、醫務室(所)的單位,都要配備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負責婦幼衛生的宣傳、保健工作以及婦幼保健設施的管理。
第二十條 女職工保護經費的列支?
(一)按月發給女職工衛生費(按每人不少於零點二五公斤衛生紙發放或實物折價)。企業在福利經費項目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二)婦科病普查、孕期及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由所在單位或公費醫療單位統一負擔,經費列支醫療費科目。
(三)女職工衛生設施費,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都應配備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對女職工人數占職工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的企業單位,可適當增加預備定員。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對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予以處理。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女職工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按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對於計畫外和未婚懷孕、生育、人流的女職工,按《婚姻法》及計畫生育有關規定處理,但可參照本辦法有關假期規定準予休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名詞的含義是:
(一)“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按照國家標準 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進行分級確定。
(二)“一級高處作業”:按照 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高處作業高度在 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三)“低溫作業”系指經常在5℃以下低溫環境中的作業。
(四)“冷水作業”系指上肢或下肢經常直接接觸冷水的作業。
(五)“野外流動作業”:系指各種施工、地質勘測、碼頭裝卸、養路等露天作業。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江西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