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吉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是1989-09-11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號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89-09-11
  • 生效日期:1989-09-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號
【發布日期】1989-09-11
【生效日期】1989-09-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1989年9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號)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範圍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獨資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女職工(包括固定工、契約制工、臨時工、計畫外用工)。
第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做好對女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術衛生培訓工作。
第四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五條 凡有女職工的單位,對處於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應給予保護,並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契約。
第七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人工鍛打、人工裝卸、冷藏等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八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九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禁止安排其從事下列勞動:
一、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生產勞動;
二、接觸有毒物品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劑量當量限值的放射線作業;
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條 對懷孕女職工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強度的懷孕女職工,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每天給一小時的工間休息,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後需要保胎休息的,須經縣(市、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開具證明,保胎休息期間的待遇按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時間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生育的,產假為九十天(含產前十五天);
二、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懷孕二十八周以上分娩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
第十三條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期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四條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經一兩周的適應時間後,應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含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十七條 嬰兒滿周歲後,經縣(市、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延長期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八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接觸鉛、汞、苯等有毒物質的勞動和夜班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
第十九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應按照《吉林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經本人申請和領導批准,可休產假一年(含法定產假)。法定產假期間原工資照發;延長期產假髮給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產假不影響調資、晉級和工齡計算。
第二十條 對經縣(市、區)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應給予照顧。不適應現工作的,應暫時調換適宜的工作,或酌減工作量。
第二十一條 凡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都應設定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稚園等婦幼保健設施。單位暫時無力設定的,可採取聯辦的形式解決。
女職工不滿一百人的單位,應設定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工作的單位,可以發放單人自用沖洗用具;並應妥善解決女職工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二十二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婦女病檢查。有條件的單位可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滿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應按照《吉林省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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