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維護其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 檔案:政府檔案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6-8-17
- 發文字號:令2016年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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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維護其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婦女發展規劃並監督落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保護
第四條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負責。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二)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三)遵守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規定。
(四)依法為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依法告知女職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
(六)採取措施保護夜班勞動的女職工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其他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損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行為:
(一)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
(二)以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等形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三)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辭退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四)其他損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行為。
第七條 職工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契約、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
第八條 被派遣勞動者中有女職工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定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向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5元的衛生保健費。
(二)連續站立勞動4小時以上的,每2小時安排20分鐘工間休息。
(三)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給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十條 經待孕女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對其予以保護。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二)對不適宜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證明,適當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崗位。
(三)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四)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勞動量。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產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女職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產假(其中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自治區增加的產假60天),並依法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
(二)女職工產前休假的,給予不超過15天的產假(計入法定產假)。
(三)女職工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女職工,除給予42天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延長假的待遇執行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工資集體契約確定的待遇標準;未簽訂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工資集體契約的,延長假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發給適當的營養補助費。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術後一周內不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1天。
(二)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息2天;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2天。
(三)結紮輸卵管的,休息21天,產假期間結紮的,產假順延;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息21天。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計畫生育手術保護事項。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二)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每天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含因哺乳往返路途時間。實行勞動定額的,相應減少工作量。
(三)對距離用人單位較遠無法回家哺乳的女職工,經本人提出,產假後的哺乳時間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數,與產假合併使用或者單獨使用。
哺乳期滿1年後,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需要延長哺乳期的,可以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期。
第十六條 經女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可以給予其哺乳假至嬰兒滿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執行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工資集體契約確定的待遇標準;未簽訂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工資集體契約的,待遇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哺乳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女職工1至2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七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崗位。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保健檢查,對30周歲以上的女職工增加防子宮癌、防乳腺癌檢查內容,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二十條 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女職工除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勞動保護。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協調配合機制和糾紛調處機制。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工會、婦女組織,抽查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查處損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記入社會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基層工會、地方產業工會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建議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許可權依法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一)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安排夜班勞動,或者未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休息時間的。
(二)減少女職工法定產假時間或者限制女職工休產假的。
(三)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履行集體契約、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可以監督用人單位改正並依法要求其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契約、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寧政發〔1989〕132號)同時廢止。
通知
各基層工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勞動保護辦法》)已於2016年8月15日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為進一步做好《勞動保護辦法》的貫徹實施,現將《勞動保護辦法》全文轉發給大家。接知後各基層工會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貫徹實施,提出如下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的具體要求:
一、認真抓好《勞動保護辦法》在廣大職工中的學習宣傳活動
各基層工會要高度重視《勞動保護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計畫,認真組織實施。各基層工會要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到企業、下車間、進班組,擴大《勞動保護辦法》在社會的知曉率和覆蓋率,提高女職工依法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二、切實加強《勞動保護辦法》學習貫徹活動的組織領導
各基層工會要高度重視《勞動保護辦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採取有力措施,將學習宣傳貫徹工作落到實處。各基層工會女職工組織要將貫徹工作與維權工作相結合,以中小非公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問題突出企業和女農民工為重點,深入開展貫徹落實工作,特別要高度關注對女農民工的勞動保護,著力推動並幫助解決在勞動保護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本單位宣傳貫徹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以點帶面,推進《特別規定》的全面實施。
請各基層工會於11月8日前將學習貫徹《勞動保護辦法》情況報惠農區總女工部。
《寧夏回族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勞動保護辦法》)已於2016年8月15日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為進一步做好《勞動保護辦法》的貫徹實施,現將《勞動保護辦法》全文轉發給大家。接知後各基層工會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貫徹實施,提出如下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的具體要求:
一、認真抓好《勞動保護辦法》在廣大職工中的學習宣傳活動
各基層工會要高度重視《勞動保護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計畫,認真組織實施。各基層工會要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到企業、下車間、進班組,擴大《勞動保護辦法》在社會的知曉率和覆蓋率,提高女職工依法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二、切實加強《勞動保護辦法》學習貫徹活動的組織領導
各基層工會要高度重視《勞動保護辦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採取有力措施,將學習宣傳貫徹工作落到實處。各基層工會女職工組織要將貫徹工作與維權工作相結合,以中小非公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問題突出企業和女農民工為重點,深入開展貫徹落實工作,特別要高度關注對女農民工的勞動保護,著力推動並幫助解決在勞動保護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本單位宣傳貫徹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以點帶面,推進《特別規定》的全面實施。
請各基層工會於11月8日前將學習貫徹《勞動保護辦法》情況報惠農區總女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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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8月15日從有關會議上獲悉,寧夏將出台《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政府職責、用人單位義務等方面予以強化,突出對女職工予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勞動保護,對違反辦法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女職工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她們在肩負經濟社會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著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給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體現。我區1989年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原實施辦法在適用範圍、保護標準、生育待遇、禁忌勞動範圍等方面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要。
重新制定的《辦法》有著諸多新變化。《辦法》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將被作為衡量單位信用的重要指標。在用人單位須履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條款中,明確要求“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服務,辭退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在傳統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假“四期”保護的基礎上,《辦法》將女職工更年期也納入保護範圍,“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崗位”;明確了“痛經假”,“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給予1至2天的休假”;細化了流產休假假期,特別增加了“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女職工,除給予42天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此外,還制定了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女職工體檢等一些人性化條款。
按照《辦法》,用人單位若違反有關條款,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監等相關部門將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全區工會組織也將接受女職工有關投訴,並轉有關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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