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交通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交通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交通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5.05.12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交通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5.05.12
  • 實施時間:1995.07.01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部直屬及雙重領導單位和工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1988年7月21日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交通系統的行業特點與實際情況,特制定《交通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搞好女職工勞動保護,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交通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系統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規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並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工作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的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者提高錄用標準。
第五條 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按國家規定發放,不得影響工資調整及有關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勞動契約(如契約期已滿,必須延續到孕期、產假和哺乳期滿),不得以女職工上述生理特點為由,將其轉為待聘、編餘人員或辭退。
第六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條 月經期保健
(一)宣傳普及月經衛生知識。
(二)在同一工作場所、女職工在100人以上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女職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設定簡易的溫水箱、消毒箱及沖洗器。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或採取相應的措施。對流動、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職工應發放單人自用沖洗器。
(三)從事下列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內暫時調整工作或給予1至2天的休假,並按出勤計算;
1、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高處作業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
3、食品冷凍庫及冷水、低溫(低於五攝氏度)等作業;
4、野外流動作業、長久站立、行走、蹲位作業。
(四)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量過多者經契約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證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五)女職工月經衛生費每月不低於4元錢。
第八條 孕期保健:
(一)對已孕女職工建立孕產婦系統保健卡,建卡率要求達95%以上,懷孕3個月開始填寫保健卡,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產前檢查,檢查率要求達90%以上。對高危孕婦,所在單位應配合醫院嚴密觀察和監護,使高危孕婦管理率達到100%。
(二)對妊娠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婦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契約醫院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從事野外勘測工作及施工作業、公路養護、高等級公路收費、汽車司乘、港口裝卸作業、輪船餐服、施工班組工作的女職工懷孕滿5個月,應安排其他適當工作。
(三)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對妊娠滿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1至2小時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並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
(四)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對生產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五)孕婦孕期及分娩時在契約醫院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或按《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第九條 產期保健
(一)女職工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當地政府有規定並優於本辦法的,也可執行當地政府的規定。教師正值寒、暑假期間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計畫生育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原有福利待遇。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證明,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時,給予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休假,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第十條 哺乳期保健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需親自哺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做勞動時間。
哺乳期滿時,正值炎熱季節(七至八月份),可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延長1至2個月。對雙胞胎或嬰兒雖滿周歲,因疾病、體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哺乳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二)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及從事夜班勞動。有條件的單位,應建立哺乳室。室內有洗手設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進入哺乳室。
第十一條 產後保健
(一)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二)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是否辦理離崗休假,根據工作情況和本人自願的原則,依照當地計畫生育政策,由有關部門批准執行。在批准休假期間內,工資不得低於75%,工齡連續計算。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有專人管理的託兒所、幼稚園。
第十二條 對女職工較多的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要按照《工業企業設計的衛生標準》的規定,將孕婦的休息室、嬰兒哺乳室、女工衛生室(沖洗室)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列入基建規劃,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要重視一線女職工的廁所建設,應為蹲式;女職工浴室要符合衛生條件,採取淋浴式。
第十三條 對女職工每一至兩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患者積極給予治療。經契約醫院證明,患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不適合現崗位工作的,可以照顧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四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屬於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法》規定辦理。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單位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由勞動人事部門檢查落實,工會、衛生、勞動保護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按照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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