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的決定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30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聽取審議了省衛生廳廳長周標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我省貫徹執行情況的匯報》。會議認為,十年來,我省貫徹實施《藥品管理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藥品經營秩序比較混亂、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活動屢禁不止等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進一步貫徹《藥品管理法》,加強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會議決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務必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進一步加強對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定期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要繼續深入開展《藥品管理法》的學習和宣傳,廣大幹部、民眾,特別是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的領導和職工要充分認識執行《藥品管理法》的重要意義,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執法守法意識,嚴格依法辦事。要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為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醫藥、工商、監察、公安、稅務、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密切配合,各盡其職,秉公執法,切實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項工作,嚴厲打擊嚴重違法犯罪活動。要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對生產、經營假劣藥品的單位和個人,堅決予以嚴厲懲處;對無證和證照不全生產、經營藥品的單位和個人要堅決取締;對以賄賂等手段推銷藥品的違法活動要堅決查處;藥品的價格要加強管理;醫療單位進藥要嚴把質量關;對現有中藥材專業市場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整頓,不符合標準的,要堅決予以關閉;藥品廣告宣傳,要認真貫徹《廣告法》,藥品廣告內容,必須依法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的,不準刊登、播發,對違反者,要依法嚴肅處理。依法查處違法案件,不管涉及到什麼單位和人員,都要一查到底,堅決糾正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的現象。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干擾執法,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
三、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藥政、藥檢執法隊伍建設,加強教育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要不斷改善執法條件,增加必要投入,加強監測手段,增強監督力度,充分發揮藥政、藥檢部門的作用,保證《藥品管理法》的貫徹實施。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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